2025年3月11日,随着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法圆满完成了第四次修改。
这次修改代表法,紧紧围绕如何“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这一主线,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更好依法履职”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总结实践经验,与时俱进做出补充和完善。
修改后的代表法仍为五章,总则、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履职保障、代表履职监督、附则。但已由原来的52条增至65条,增加了13条,相对增加较多的是“第一章总则”和“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两章,分别增加了6条和5条。
学习新修改的代表法,感到重点突出,亮点纷呈,备受鼓舞。
突出“政治要求”
总则第三、四、五、六条连用四个“应当”,新增并强化对代表的政治要求。
规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大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崇尚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四个机关”而“积极履职”;
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增加“权利义务”
在总则第七条“代表权利”中新增规定,明确代表享有“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种保障”的权利。
在总则第八条“代表义务”中新增规定,明确代表应当履行“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带头宣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义务。
强化“两个联系”
总则专门增加两条,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从工作和建设两个方面强化国家机关同代表的联系、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好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
第十一条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各级政府、监委和“两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
这两条规定,与2022年3月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相衔接,意义重大。
丰富代表履职活动
第三章新增若干规定,主要对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形式等进行补充和完善。
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和开展专题调研;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镇人大会议等。
加强代表履职保障
为更好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第三章补充了许多规定。
如明确“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一委两院”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人大“应当”为本级人大代表制发代表证;“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等。
健全议案建议办理制度
这次修改,还完善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制度,进一步突出了代表的主体地位。
如新增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代表建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代表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大会议,或者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镇人大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的督促办理;“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完善代表履职监督机制
健全对代表的监督机制,也是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
如新增规定,“代表应当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代表形象。”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规定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同时,“在代表资格终止情形”增加“责令辞职”一项,并明确“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来源:湖南人大融媒体中心
作者:符乔荫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