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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机制重实战 提升备案审查质效

来源:汝城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何宇华 编辑:黄飞飞 2024-09-03 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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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统一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汝城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总要求,不断完善审查机制,按照“十个一”搭建平台,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代表联络站广泛征求意见,制审互动、现场指导、交叉审查、实战练兵,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在建机制、抓融合、强队伍、求实效上持续发力,备案审查质量显著提高。

系统谋划

搭好平台夯基础

县级人大备案审查过去虽一直开展,但基本处于简单的收文、法制委审一下,如没明显问题归档事,已适应不现在全国省市备案审查新要求。搭建好平台、健全好台账、构建好机制,规范运行,才能真正更好地发挥备案审查的作用。

汝城县人大常委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基础和平台建设,在严格落实上级“七个一”的基础上,结合汝城实际再完善,按照“十个一”(即:出台一个工作办法,健全一套管理台账,建立一个专家库,每年听取一次情况报告,争取每年至少纠正1件规范性文件,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培训,每年开展一次全县性工作督导检查,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年公布一次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每年至少一次公开通报)系统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为及时解社情民意,汝城县人大常委会注重融合文章,将备案审查工作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委员提案、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修法、执法检查等工作结合起来,扩大社会各界参与度。

建章立制

探索制审互动新模式

针对政府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高,“一委两院”刚刚起步不知道怎么搞,如果审查发现问题纠正成本过高等问题,汝城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系统谋划、条块推进、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

既要立足备案抓审查,又跳出备案抓审查,汝城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搞好衔接联动,全过程做好沟通督导。首先,规范“行政”。为从源头上提升汝城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审查水平,2021年6月推动县政府在《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出台《汝城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标准进一步进行细化明确,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合法性审核关口。其次,规范“司法”。2023年1月,汝城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在把“两院”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同时,同步指导“两院”明细内部制审分离和部门分工。今年,总结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经验,率先各县市区指导“两院”出台内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细化“两院”司法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报备的范围、主体、程序和标准,通过机构、人员、流程的“三确定”,实现登记、编号、公布的“三统一”,司法规范性文件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目前,该县人大常委会正在有序推进乡镇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通过制审互动,减少各类规范性文件源头违法。

挖潜借智

锻造队伍强能力

目前作为县级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日常工作机构法制委只有2人,而且很多没有法律工作专业基础知识,备案审查工作力量普遍薄弱。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有人、会审,增强备案审查力量迫在眉睫。

汝城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内挖潜力外借智。法制委主任委员是专门从具有丰富政法、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选任。在充分挖掘内部潜能的同时外借智,建立52人的专家库,从中遴选12人专门从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工作。为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审核人员水平,从源头上缓解备案审查压力,汝城县人大常委会一是抓实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国省市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培训、研讨,联合或单独举办司法业务培训班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培训座谈点评会,邀请省市人大法制委领导到汝专题授课。二是实战练兵,例如从2015年始与县司法局建立一年一次的联合专项调研机制,现已开展专项调研9次,抽查文件1300余份,面对面点评、个案现场指导200余次,列出问题提醒清单70余份,发出通报9份。去年来,抽调城管、自然资源等行政执法较为集中部门和“一委两院”法制审核人员8人次共同参与规范性文件交叉监督检查,在实战中磨砺规范性文件制发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审查质量明显提高。

严格审查

有错必纠见实效

备案审查的实质,说到底,就是确保各项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坚持“有错必纠”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原则,刚柔并济是做好工作的重要法宝。

汝城人大法制委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五种不适当情形,严守“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四项审查标准,严把“法律、政策、时限”三个关口,认真进行审查,做好制度刚性和工作柔性的有机结合,对发现的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文件及时提出审查研究意见,并加强与起草单位、报备单位之间的沟通,顺利推动制定机关及时纠正7件问题文件。如建议县交警大队自行撤回不戴头盔加油站不许加油的规定;建议县财政局自行纠正擅自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指定商品采购供应商的规定;纠正并要求县发该局自行撤销“光伏发电需到发改局审批”越权创设行政许可的规定;建议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省人社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补评残疾等级相关政策落实汝城县11名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补评,同时就市相关部门随意扩大法律适用主体范围“存在适当性问题”对口向上级部门提出修改建议。为以防各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汝城县人大常委会在做好纠错的同时,及时督促提醒相关部门立改废释同步跟进。(实习编辑:席筱梅)

来源:汝城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何宇华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