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下旬,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表示赞同,认为这次执法检查提高政治站位、紧扣法律条文、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协同联动,有效推动了“一法一办法”贯彻实施。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优化、持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释放高校创新活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阶段性成绩。同时指出,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还存在政府法定职责落实有差距、激励奖励和尽职免责规定落实不到位、“产学研”尚未深度融合、转化服务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主要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落实“办法”第29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大法治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紧扣“七个为什么”专题反思,提升全社会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视与认知,尊崇科学、尊重科研人员,大力营造湖南“科技创新春天”浓厚氛围。
二、加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建设。落实“法”第8条,“办法”第2条,政府相关部门出台落实“一法一办法”的实施方案和配套细则,打通法律实施“最后一公里”;强化对省市两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目标考核;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一致性评估,增强政策取向的一致性,对现有相关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及时清理、废止各部门各单位与“一法一办法”相抵触的文件;健全科技、教育、财政、人社、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政策贯通机制;出台科研院所和国企领域系统化、集成化的鼓励政策;推进科研院所、高校、医疗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三、加强科研人员权益保障。落实“法”第45条、“办法”第25、27条,探索试行科技成果“先用后买”机制,抓紧推进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改革,鼓励研发机构、高校在申报立项或承接应用类研发项目时,事先与科研人员及团队约定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等内容;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权行为。落实“办法”第27条,健全细化正职领导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落实“办法”第10条,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研发机构、高校职称评定标准,设立清晰的成果转化指标和权重。落实“办法”第22条,进一步细化完善尽职免责的程序和细则。
四、加快形成研发—制造—应用融合生态。要分级、分层、分类、分阶段对科研成果进行筛选、甄别、管理,推动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法”第24、25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和高校全方位参与的结对创新机制,畅通技术供需对接通道,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平台共建、人才共育,进一步提升企业承接高校科技成果的能力,形成“企业出题、科研院所和高校答题、企业再花钱买答案”的良性机制。相关课题申报立项要与成果转化挂钩。
五、加快提升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率。落实“办法”第17条,实施一批制造业关键产品“揭榜挂帅”和产业链协同攻关项目,推动建设国家级工程机械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落实“法”第26条,鼓励和支持一批省市联动与高校共建的现代产业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研究院等新型产学研机构。落细“五首”创新产品支持政策,强化重大应用场景创设,推动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在重大科创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示范。总结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教训,推介一批成功案例和模式,学习借鉴安徽“产学研用金服”六位一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打破“墙内开花墙外香”怪圈。
六、大力加强转化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法”第30、31、32条,吸引更多国家战略性科技力量倾斜湖南,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强化平台支撑,加大概念验证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试基地、创新联合体等建设力度。落实“办法”第7、18条,推进技术经纪(经理)人职称评聘改革,加快培育一批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人才纳入各级各类高端人才库,同等享受优待政策。尽快出台促进民营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发展政策。
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法”第4条,“办法”第5条,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逐年递增,“十四五”末研发投入要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落实“法”第39条、“办法”第6条,加快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培育引进科技金融人才和机构,推进金芙蓉基金等财政资金与市场资金同向发力。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法规出台,并及时跟进细化完善配套政策。
八、切实抓好问题整改落实。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省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列出清单,认真整改,切实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来源:湖南人大融媒体中心
编辑:曹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