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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南人大融媒体中心 作者: 编辑:曹玉玲 2024-12-26 09: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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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至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表示赞同,认为这次执法检查紧扣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内容突出,客观反映了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审议和询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主要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深化“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部分常委会委员指出,环保法律法规涉及的执法主体多,涉及的社会面广,“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学法懂法用法存在较大差距,依法行政的能力比较欠缺。建议:落实“法”第7条、“条例”第6条规定,建立环保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场主体参与的普法机制,形成普法宣传的合力。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在官网、官微定期发布违法典型案例,深入开展以案释法。通过严格执法推动压实各级各部门、各市场主体学法守法用法的责任。将环保法律法规纳入各级政府、各市场主体的学法普法重点,纳入行业学法考试重点,有效提升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法定职责

部分常委会委员指出,2023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仅为4500万元,离打好蓝天保卫战差距较大。建议:落实“法”第3条和“条例”第2条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增加能力建设、科技公关专项资金和相应奖补资金,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部分常委会委员指出,我省空气质量改善不稳定,优良天数比例、PM2.5浓度和重污染天数等指标未完成国家年度考核目标,14个市州所在城市仅有4个市州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建议:落实“法”第3条和“条例”第2条、第32条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严格实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加强对14个市州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科学设定达标路线图及重点工作,督促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到2025年,推动全省PM2.5浓度在33微克/立方米以内,重污染天数在0.2%以内,10个以上城市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有些常委会委员指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存在职责边界不清、互相推诿或执法混乱的现象。建议:落实“法”第5条和“条例”第2条、第3条规定,进一步厘清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权责边界。强化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加强对涉气企业的帮扶督导,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

有些常委会委员指出,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建议:强化法治保障,进一步修改完善我省环境保护条例,将行为规范在法规中予以明确。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定期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三、加强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逐步降低重污染天数

有些常委会委员指出,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领域污染问题突出,管控不到位、不够彻底。建议:落实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领域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全面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进一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工艺与设备;指导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和电子行业等重点企业制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加快淘汰不合规定、低效失效的VOCs治理设施;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比例,推动高排放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推动全面落实施工扬尘防治“六个100%”措施,推广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应用,加强道路重点区域清扫保洁,强化市政工程、道路交通等项目以及“三通一平”过程中的扬尘防治监管。

部分常委会委员指出,露天焚烧秸秆依法划分区域不到位,秸秆综合利用比较滞后。建议:落实“法”第76条、“条例”第25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研究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推动各市州人民政府科学划定秸秆禁烧区,切实提高秸秆低茬收割、粉碎还田、打捆离田和综合利用,建立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提高秸秆还田质量和离田效能。

有些常委会委员指出,重污染天气产生机理不清楚,应急响应不及时、不到位。建议:严格落实法律要求,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优化应急响应规则,强化应急联动机制,持续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落实落细跨区域应急联动强化措施,深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和绩效分级差异化管理。推进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协同立法。

四、加大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化污水处理系统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部分常委会委员指出,水环境基础设施历史欠账多,城市雨污分流任务繁重,管网错接漏接混接现象比较严重,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较低。建议:落实《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大力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质效提升行动。继续推进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修编工作,开展污水管网错混接等问题排查整治,实施一批污水处理质效提升试点示范,科学指导污水管网建设运维。要加强金融机构协调,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抢抓“两重”“两新”政策机遇,加快铺排地下管网项目,完善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逐步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

有的常委会委员指出,医疗和工业废水监管不够有力,存在排放不达标的现象。建议:落实“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更加注重医疗废水和工业废水规范排放,加快推进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排查整治,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工作,并将污水处理情况纳入医院登记评审和执业检查等内容。组织对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开展专项评估,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出水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应及时整改或者限期退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加强对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工业企业的重点监管,分类收集和处理全部废水,不得稀释排放。

五、加强土壤污染成因调查,抓好建设用地、农用地风险管控和源头防控

有些常委会委员指出,土壤污染“底数”不清,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部分土壤重金属污染未有效遏制。建议: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一法一办法”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规定,尽快完成850块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47个县的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精准掌握污染地块坐标、污染因子、污染深度、污染成因,全面查清我省土壤污染“底数”。充分运用好污染成因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强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措施,深化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

六、强化科技支撑

部分常委会委员指出,大气污染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等方面科技攻关不够,科研水平不高。建议:落实“法”第6条规定,加强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重金属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加快解决一批历史遗留问题和管理难题。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落实“法”第23条、第29条和“条例”第36条规定,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搭建好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运用好“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监管体系,以数据赋能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七、强化问题整改落实

部分常委会委员指出,执法检查不能只停留在检查层面,应当督促执法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建议:扎实做好执法检查“后半篇文章”,以中央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要求,针对这次执法检查交办的各类问题清单,扎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人大执法检查及全省各类专项行动指出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确保改到位、改彻底。

来源:湖南人大融媒体中心

编辑:曹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