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4年9月23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周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的出路在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在科技进步和创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按照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开展执法检查。4月下旬,听取了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情况汇报;5月至6月,赴岳阳、湘潭、邵阳、怀化等4市开展实地检查,委托株洲、衡阳、张家界、郴州、湘西州等5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同步检查。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协同检查。我们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随机抽查同步推进,提前安排小分队采取“四不两直”形式进行暗访,编发“查什么、怎么查”提示清单,重点对照“法”的17个条款、“办法”的16个条款逐一检视剖析。期间,还采取“线上+线下”形式发放调查问卷2.5万余份,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基层农技人员、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的意见建议,全面准确掌握相关情况。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一法一办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农业技术推广“一法一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宣传,认真落实,农业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应用得到长足发展。2023年,全省农业科技贡献率达63.43%,良种化率达96.5%,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一)强化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将“一法一办法”纳入公职人员网络学法考法平台;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开辟了法系万家、专家答疑、技术咨询等普法栏目;同时,各地在生产技术服务、科技下乡等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逐步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科技创新,提升农业核心竞争力。创建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技术创新中心、3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26家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立12个省级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杂交稻连续实现五轮高产跃升,亩产超1100公斤。育成首个通过国家审定的镉低积累水稻品种“西子3号”,2023年试验推广镉低积累品种107万亩。选育出一批早熟油菜品种。首次破译油茶全基因组密码。开发出地方猪首款基因芯片。自主研发了41款适合南方丘陵山区的特色农机具。
(三)强化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制度,推进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结合。主推技术到位率保持在96%以上。规范试验审定及应用。2023年,完成品种审定79个、品种保护与登记95个。集成技术230项,制定规程或标准221项。推广水稻集中育秧面积1350万余亩、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1.93亿亩次。水稻、油菜综合机械化率分别达83.4%、69.2%。生猪规模化养殖比例达7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3%。
(四)强化改革建设,构建新型推广体系。精简机构编制,突出公益性职能,形成以省市县乡国家推广机构为主导,农业科研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相结合的多元推广体系和协同推广机制。优化推广队伍,强化岗位培训和学历提升,定向培养基层农林水特岗生4476人。创新方式方法,让农技推广搭上“互联网+”快车,线上指导、远程培训、短视频技术科普等成为服务新常态。
(五)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将各级农技推广机构纳入全额财政预算。每年投入约1.2亿元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逐年增加科研推广投入,2023年省级财政投入达3.85亿元。全面加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基本实现办公有场所、服务有手段。在长沙等6个市州开展“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农业职称评审试点,为乡镇农技人员开辟职称评定绿色通道。
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普法用法有待深化。“办法”第十条对法律宣传和科学普及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宣传还不够深入。在学习、宣传“一法一办法”的广度、深度上还存在差距,普法宣传形式还不够灵活多样。部分基层干部、农技人员、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技推广法律规定了解不深、掌握不全面。法律责任落实还有差距。部分乡镇主要负责人对农技推广法律规定不熟悉。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履行法定职责的意识不强,对法律规定具体要求把握不精准、贯彻不到位。地方配套政策还不够完善。部分地方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到位,动植物疫病防控、检验检测、防灾减灾等公益职责履行不到位。
(二)推广体系有待完善。机构职能不够明晰。检查发现,市、县级推广机构有跨行业综合设置的,也有分行业单独设置的,乡镇虽然都是设置综合服务中心,但综合的领域各有不同。总体上看,存在职责职能交叉重叠、公益性技术服务职能缺失等问题。管理机制不够顺畅。“办法”第九条规定,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技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确保农技推广工作顺利开展。目前,我省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人、财、事、物归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存在着“端谁的碗服谁管”的情况,县级业务指导部门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之间工作对接不顺畅,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混编混岗”现象较为突出。一些乡镇农技人员被安排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其他非农中心工作,有的非专业人员被安排到专业技术岗工作,“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务岗”和“专才不专岗、专岗不专业”问题突出。全省12.8%的乡镇农技人员“被借调到乡镇其他部门或县级非农业部门”,44.62%的乡镇农技人员“只有一半或以下时间从事农技推广工作”,农技人员行政化倾向明显。
(三)队伍建设有待提升。从专技岗位设置看,“法”第十三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农技推广机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在编人员必须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检查发现,省级层面,农业部门的农技推广机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林业和水利部门没有设置农技推广机构;市县两级共有农技推广人员9842人,其中专技岗位6365人,占64.67%,低于法律规定的80%以上为专技岗的要求;乡镇层面,共有农技推广人员13436人,其中专技岗7971人,占59.32%,远未达到全部为专技岗位的要求。从队伍结构看,“法”第十四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检查发现,市县乡农技人员中,初级及以下职称13139人,占56.44%;非农专业8078人,占34.7%;中专及以下学历4060人,占19.78%;50岁以上的9139人,占39.26%。队伍职称偏低、专岗不专业、年龄老化等问题突出。从稳定队伍的要求看,基层普遍反映,从2015年起,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周期由1年调整为5年,评审周期过长对职称评聘影响大,挫伤了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一些地方反映,受待遇偏低、晋升空间窄等因素影响,乡镇基层农技人员存在着招聘难、易流失等问题,队伍稳定难度较大。
(四)支撑保障力度有待加强。从经费保障看,“法”第二十八条,“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在财政预算内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检查发现,当前我省大部分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不足,财政投入只能维持人员工资和简单的办公经费,缺乏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专项经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普遍存在着“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问题。从硬件条件看,“法”第二十九、三十条,“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应保障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试验示范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检查发现,有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站房已成为危房,有的已被拍卖;大部分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办公设备、检测设施、培训器材等老化,缺乏试验示范基地,无法开展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更无法开展农业技术的“三性”(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验证。从相关福利待遇看,“法”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农技人员福利待遇等进行了规定。目前仍有部分乡镇农技人员绩效工资、福利待遇未全部落实。调查显示,67%的农技人员未享受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或动物防疫人员卫生津贴。
(五)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不够。“法”第五条、第十六条,“办法”第四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加强农科教结合和科教兴农工作。由于农业科技管理体制等原因,科研、推广“两张皮”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不少科技成果停留在实验室、试验田,难以大面积转化应用。一些基层推广机构由于缺乏技术试验示范等硬件条件,技术到田到户“最后一公里”还不顺畅。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担心应用科技成果会带来风险,主动应用新技术的愿望不强,导致“推不了”。
(六)部分法律条款不适应改革和现实需要。“法”自2012年修订实施、“办法”自1996年制定发布以来,没有进行较全面的修订。随着农业农村改革的深入,部分规定与新形势下农技推广工作不匹配,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我省整合乡镇农技、农机、畜牧兽医等设置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有的还包含了林业、水管、经管、乡村振兴等,涵盖大量事务性工作,其职能职责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办法”对公益性推广机构管理体制、职责职能、岗位设置的规定与客观实际已不相符;又如,“法”“办法”都规定乡镇推广机构的在编人员必须全部为专技岗位,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专技人员配备比例无法达到要求,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
三、以法治力量促进农技推广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学法用法。健全普法责任制,将“一法一办法”纳入相关行业部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清单,纳入干部教育体系,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贯彻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自觉性。结合农民丰收节、科技下乡等活动,向群众面对面解读宣传“一法一办法”;充分发挥“互联网+”服务平台功能,推动学法用法进村入户。
(二)进一步深化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探索涵盖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设,有效推动乡镇农业农村事务管理和农业技术推广相分离。继续实施农技特岗定向培养计划,进一步稳定队伍、提升能力、回归主业,强化公益性服务职能。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等社会力量开展技术咨询、培训等农技推广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创办高标准示范基地、线上指导、远程培训、短视频技术科普等方式,进一步拓展国家推广机构与其他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协同推广的空间和领域。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信息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三)进一步推动农业科技与推广协同创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推进镉低积累水稻、玉米、油菜、油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等新品种选育和试验示范。继续抓好适合南方丘陵山区的特色农机具的研发。充分发挥我省12个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作用,加强先进实用技术的组装集成,助推粮食、畜禽、蔬菜、油料、水果等十大千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加强科技小院建设,集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乡土人才等服务乡村振兴一线。持续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建立省级“大农科院”管理体制,畅通省市农业科研单位协同合作渠道。持续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推动农业科研院所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企业之间有效开展科技合作,加快成熟适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四)进一步加大资金政策支持。依法落实农业技术推广财政预算,确保基层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责履行、农技人员能力提升和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启动实施新一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提升重大农业技术组装集成和示范展示水平。建立健全农技人员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比照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做法,修改完善省农业丰收奖评选办法。优化基层农技人员职称评聘条件,拓展晋升渠道。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落实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或动物防疫人员卫生津贴等待遇。加强对农业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
(五)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各级政府严格执行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农业技术推广情况的规定。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清单式交办并形成工作闭环机制,加强对重点问题跟踪监督,切实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开展立法调研,适时启动“办法”修法工作。聚焦农业技术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应用三个环节,加大相关法规的立改废力度。运用好执法检查成果,切实将执法检查、跟踪督查、加强整改的过程转化为强化农业科技支撑的实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湖南人大融媒体中心
编辑:曹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