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铁民一行赴湘潭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委主任委员祁圣芳,市领导李激扬、傅军、周艳希参加。
我国于1987年11月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全面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在此基础上,我国于1998年11月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后经2010年修订、2018年修正,逐步完善了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当天,调研组先后走进湘潭县乌石峰村、雨湖区青亭村、岳塘区七星村,实地调研了解村委会组织开展村民自治、加强基层治理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乡镇、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企业负责人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意见建议,就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乡村建设和治理、村委会换届选举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广泛交流探讨。
调研组指出,湘潭市坚持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完善党领导下的农村自治组织架构,健全民主决策议事机制,执行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管理制度,真正做到村民的事村民议,村民的事村民定,创造了很多好经验好做法。
调研组表示,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保障村民自治、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激发农村活力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为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村民委员会作用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这次立法调研收集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为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了有效帮助。调研组将认真研究梳理,吸收采纳有关建议,使修改后的法律更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来源:湘潭市人大
作者:杨阳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