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
实施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支持和制度保障。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后,现行实施办法的部分法律条文,有的与上位法原则精神不相一致,有的已经落后于实践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立足我省实际,针对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均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针对防性侵设立特殊保护专章,在全国尚属首例。修订草案对防性侵教育、性侵害行为的发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从业查询、受害人的医疗救治、生活教育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及时发现、报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面临的各种侵害和危险,能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此,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和教职员工、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宾馆等住宿经营者、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几类主体的报告义务,从强制报告的角度,进一步解决未成年人侵害发现难的问题。
细化校园欺凌具体情形,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明确,校园欺凌不仅仅指身体欺凌,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也属于校园欺凌。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还规定,禁止文身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禁止医疗美容机构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设定了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动员全社会参与,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细化分工、压实责任,使该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要倡导发挥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要构建法治宣传网络,强化法律责任追究,依法保护好“祖国的花朵”。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沙兆华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