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执法检查电视电话动员部署会暨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乌兰出席并讲话。
10月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电视电话动员部署会暨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乌兰出席并讲话,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剑飞主持,秘书长王晓科出席。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一鸥代表省政府汇报并作表态发言。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一鸥代表省政府汇报并作表态发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等有关负责同志汇报了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乌兰强调,道路交通安全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头连着千家万户平安幸福,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开展本次执法检查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使命所系,是守护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民生所需,是实现道路交通高效能治理的形势所应。要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一法一办法”的责任感紧迫感。
要突出“人、企、路、政”四个方面深入查、重点纠,从“人”的层面重点看普法宣教工作是否扎实,从“企”的层面重点看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从“路”的层面重点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否到位,从“政”的层面重点看各项工作机制运行是否顺畅。既要根据法律法规条文,一条一条对照查;又要追着暗访调研发现问题,一个一个盯着改。
要把“依法”挺在前面,把“从严”贯穿始终,把“联动”做实做优,把开展好这次执法检查作为第一批、第二批主题教育的重要检验,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谨扎实的作风、精细有力的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切实强化监督实效,在上下协同、同题共答中续写“法治护安人大行”的新篇章。
王一鸥作表态发言表示:
全省政府系统将全力支持配合,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严格落实执法检查各项规定,按要求按时限提供资料、人员、技术和装备等方面保障,努力为执法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严抓整改落实,将执法检查作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次全面“体检”和集中会诊,对检查组发现和交办的问题,照单全收、拉条挂账,深刻剖析原因,逐一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及时跟踪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条条有整改、件件有落实。注重巩固提升,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切实把执法检查作为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查漏补缺的有利契机,全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会议通报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部署开展“法治护安人大行”,这是继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一规定”执法检查以后,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再次四级联动,同步开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乌兰任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剑飞、周农任副组长,将分赴长沙、衡阳、株洲、张家界、怀化、湘西等6个市州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委托湘潭等8个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对本行政区域内“一法一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实现14个市州“全覆盖”。
本次会议在十四个市州设立分会场,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参加实地检查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参加。
会后,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了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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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执法检查将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机制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1.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情况;是否存在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八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七条)
2.责任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3.应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落实交通事故应急机制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4.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5.考核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6.研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7.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分析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8.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和落实机动车监督管理数据共享机制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9.宣教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10.排查督办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制度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1.应急管理部门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2.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内容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3.负责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责任的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公路管理单位加强道路养护,保障道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五、六、十七条)
4.农业农村部门落实拖拉机日常管理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及时报告和提出整改建议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三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6.文旅和交通运输部门落实旅游包车管理责任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湖南省文化旅游厅关于加强旅游客运中旅游包车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
7.住建部门督促城市道路管理单位加强道路养护,保障道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情况;落实将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七、二十二条)
8.公安交管、交通运输、住建部门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针对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建设行人过街设施、施划人行横道线以及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七、十九条)
9.交通运输、住建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二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10.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1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三、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运输企业按照规定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情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公交客运企业、校车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
2.车辆生产销售企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规车辆或改装车辆(包括超标电动车、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3.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落实防止超限超载等主体责任情况。货物运输经营者落实防止超限超载主体责任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4.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的情况;针对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情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开展隧道日常检查、检修等工作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八、二十条)
四、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2.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农机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探索情况。
3.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情况。
五、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落实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
六、省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多次提出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法一办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湖南人大融媒体中心
作者:周洁 视频:张可可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