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意见的函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做好法规案的修改工作,现将《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反馈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90号,邮编:410007;传真:0731-85309887;电子邮箱:18973105166@163.com
附件:《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构设置】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
人大街道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坚持原则】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人员配备】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建设,配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力量。
人大街道工委班子成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五条【人大街道工委的法定职责】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系街道辖区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解决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为街道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可以交人大街道工委办理的工作】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将下列工作交由人大街道工委办理:
(一)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
(二)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协助开展执法检查;
(三)组织街道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协助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四)承担街道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选举、补选、罢免等有关工作;
(五)做好人大代表联络站等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运行服务;
(六)协助人大代表向12345热线反映社情民意;
(七)组织推动街道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参与街道民生实事的会商、确定、监督和测评等;
(八)其他可以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意见建议的处理】人大代表在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各类履职活动中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分类处理。
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和结果书面报告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后,向人大代表通报。
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发展基层民主】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发挥街道辖区内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进街道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第九条【加强联系指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结合实际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自身建设】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学习制度、会议制度、报告制度、调研视察、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交办等工作制度,规范履职。
第十一条【保障措施】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能力水平。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人大街道工委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安排,指导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湖南人大融媒体中心
作者:法制委
编辑:曹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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