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实施反家暴法办法四周年
受害者更懂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021年,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女方因不能忍受男方家暴而提出离婚,而仅仅因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录制多个打骂孩子的视频发给女方,并扬言如果女方坚持离婚就要伤害孩子。
律师一方面向妇联反映情况,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事件严重性。公安机关立即传唤男方,此案在警方介入后,男方真诚悔过,双方调解离婚,女方也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公安、法院、妇联联动参与处置,律师接受委托后三天内,孩子就回到母亲身边并完成调解离婚全部手续,这个案件充分体现了《反家暴法》和湖南省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的适用效果。在此之前,这类案件可能只能等待并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和孩子可能长时间生活在恐惧和暴力威胁之下。”
省人大代表,湘潭市律师协会会长,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莹说。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家庭之痛、社会之患、文明之殇。2019年7月1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实施四周年,这部广受关注的法规取得了哪些成效?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制图/彭团
今年5月,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湖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开展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调研。
调研报告指出,我省家庭暴力呈现高危性、隐蔽性、多样性特征,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王莹及其律师团队一直从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工作中,她会收到一些妇女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咨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和《实施办法》实施之前,对于类似咨询,王莹说,律师也很难找到好的解决路径,特别是家暴发生初期、受伤程度尚未达到轻伤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以是家庭纠纷为由不立案,民事诉讼程序又较为繁琐和漫长,只能告知当事人尽快离婚以保护自己,甚至很多时候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要牺牲一部分财产利益换取顺利离婚保障自身人身安全。
《实施办法》实施以后,反家暴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家暴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有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推动,还对反家暴责任机关和具体职责进行了界定。
“现在我们可以告知申请人身保护令、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等。”王莹欣慰地说。
被铁锤砸、被白酒瓶敲……这触目惊心的一幕发生在长沙一个普通的家庭,受害人是施暴者的妻子罗某和亲生女儿婷婷。
“除了提供心理疏导、就业机会、法律援助外,考虑到被告人酒后家暴的行为严重危害妻女的身心健康,影响家庭和谐,我们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好受害者保护工作。”承办检察官根据《反家暴法》和《实施办法》,向开福区妇联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区妇联为被害人向区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开福区妇联积极落实了该项建议。
这也是《实施办法》实施后,湖南检察机关首次支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法》和《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湖南省不断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持续运用告诫、人身保护令等手段,加强对受暴者的庇护和救助,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据关于湖南省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调研报告显示,《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我省法院共收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704件,作出保护令1041件。家庭暴力告诫书发放率逐年增长,2022年达到20%。
根据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回访数据,大部分当事人在进行咨询和求助后问题得到了解决,67.24%的施暴者停止了家庭暴力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的家庭暴力仅占2.30%,其余的采取分居或离婚的方式暂时远离了暴力环境。
“家庭暴力以肢体暴力为主,还有冷暴力、经济暴力等,被施暴者以家庭妇女为主,也有男性、儿童、老人等。”
省人大代表谭照是湘潭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湖南心语林咨询中心主任。每年她会调解上百例婚姻家庭纠纷,遇到家暴的案例,她会义正言辞地告诉施暴者哪些行为触犯了反家暴法和实施办法。
谈及办法实施后带来的变化,谭照最明显的感受是,加强了弱者的维权意识,“以前不少受害者面对家暴觉得维权太难了,只能默默忍受,但是现在‘腰杆子’硬了,更多的受害者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像谭照所在的县级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湖南的覆盖率已达100%。此外,湖南基层派出所100%设立反家庭暴力投诉点,市、县两级法院100%建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市、县100%建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和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基本形成预防、调解、救助、处理家庭暴力的全链条的专门保护机构。
湖南省创新新时代反家庭暴力工作模式,构建“政府主导、妇联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
在加强法治保障方面,建立了“1+N”的制度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关于建立对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在防范化解方面,基本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周期”预防机制。
调研报告显示,四年来,《实施办法》在预防和制止家暴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发现难、举证难、执行难。
以发现难为例,家庭暴力案件多数发生在家庭内部,遭受家庭暴力后,有的受害人法治意识淡薄,不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还是会把家庭暴力当成“家庭内部矛盾”,认为家丑不外扬;有的为维护家庭稳定选择隐忍,不惜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证难在现实中同样存在。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导致证据的采集较为困难。殴打等家庭暴力尚可以通过伤情鉴定、出警记录等来证明,但精神控制等家庭暴力却很难进行证据采集。
另外,受害人缺乏取证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未能及时取证,或者虽开具了相关伤情报告,却无法证明伤情是施暴人所致,执法部门、法院难以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实际工作中,言词证据占到证据总量的67%,实物证据占33%,但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无形中增加了侦查取证的难度。
“执行方面,也有碰到过不少难处。”调解员谭照遇到过一起案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但现实是,在被申请者与申请人仅有一个共同住处的情形下,执行不易实现。
此外,调研报告显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执行,但这几个主体之间各自的职责以及如何协助均不明确,部门间相互配合效果不佳。
“违反人身保护令制度会有什么惩处措施?”在实践中,不少受害者提出了疑问,目前对于违反人身保护令制度还没有明确的追责程序及定罪量刑标准,有专家建议,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提高《实施办法》在裁判文书和相关执法活动中引用率和适用率。
为全面预防家暴行为,相关专业人士建议开展学校等机构从业查询,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并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与社区、妇联等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事中救助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及时介入对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作用。
“医疗机构的病历录入系统应当设置一键报警,及时介入减少对受害者的伤害。”王莹建议,加强数字赋能,让人身保护令、强制报告等制度实施更简单便捷,同时要持续加强法律宣传,通过以案释法、表彰先进典型等方式,深化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让全社会知法懂法用法,营造建设和美家庭、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来源:湖南人大融媒体中心
作者:王宇晨 彭团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