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知识以及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等方面知识的宣传。省红十字会应当开展红十字相关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合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红十字活动的宣传,鼓励媒体免费发布公益广告。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红十字会开展宣传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条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物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按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将红十字救援队伍、仓储设施、物资储备、信息保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体系规划建设。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依法免交通行费。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参与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等人道救助活动;按照《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等规定做好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组织应急救护演练,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血站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支持;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场所(设施)等;铁路、民航、邮政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志愿服务工作主管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范围,支持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红十字会应当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为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活动空间和交流平台,建立志愿服务体系。
红十字会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提示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学校红十字会,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开展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以及防溺水、防中毒、防交通事故等应急救护技能培训,进行人道主义教育,组织青少年以多种形式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服务。
第七条红十字会依法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
第八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南省募捐条例》的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所得财产用于红十字会履行法定职责。
第九条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将财政资金与社会捐赠财产分开进行管理、独立核算,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存放、管理社会捐赠资金、会费等。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还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将红十字工作纳入本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应急救援、应急救护等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本人或者红十字会可以按照规定申报好人、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者见义勇为行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可以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湖南人大融媒体中心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