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之所盼,法之所向。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勇挑“重担子”、敢啃“硬骨头”、下好“先手棋”,写就了浓墨重彩的湖南立法新篇章。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68件,打包修改法规110件,废止法规15件,审查指导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124件,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
11月23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为防范和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填补了地方在居民自建房方面的立法空白。
长沙市望城区“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省人大常委会扛起地方人大在保障安全发展中的责任,决定采取“小快灵”立法方式,围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问题进行立法。
“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主任委员文志强表示,若干规定针对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短板和关键问题,紧密结合湖南实际,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在发挥安全监管作用的同时,将起到便民利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坚持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找立场、找方法、找答案,立足人大自身职责定位,找准找实地方立法工作切入点,做到既讲好“党言党语”,又讲好“法言法语”。
围绕“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全面谋划、系统推进相关法规出台。在全国率先出台首部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明确建立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联动的产业链链长制。2020年3月通过的《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着力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为打造湖南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提供了制度支撑。
牢记“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殷切嘱托,为湖南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坚实的法治屏障。在《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中,确定“一湖四水”协同治理,建立河湖长制和洞庭湖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等,一体做好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这篇大文章。在《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以解决采砂管理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厘清职责、规范采砂、从严治砂,对非法从事采运砂、买卖河道采砂许可证等相关行为,设定了责任条款与惩处措施。
扛牢“十步之内必有芳草”法治责任,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出台《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明确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的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指导下,推动解决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项,用法治力量呵护湖南“芳草”。
湖南及时准确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助推法治湖南建设行稳致远。
让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
2022年3月1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正式开始施行。这部共8章60条的省本级法规,聚焦湖南土地管理“最盼、最急、最忧”的热点难点问题,顺应新时代耕地保护和人民需求,在法治轨道上切实端牢湖南人的饭碗。
湖南土地管理立法是一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调研组赴永州、长沙、株洲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通过现场考察、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寄送全体省人大代表,专门组织省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共收到500多条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两次审议办法修订草案。
“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立法过程中做到了深入基层一线,充分听取群众诉求呼声,尊重代表意见建议,值得点赞。”代表们纷纷表示。
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广度深度,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水平,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大视角、法定职责、制度功效”,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法汇聚民智机制,着力解决“为什么要立法”“为谁立法”“依靠谁立法”“要解决什么焦点难点问题”。
在立法项目的选定上,建立从代表议案建议、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收集社情民意等渠道选取立法项目的工作机制,注重选取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立法项目进行论证,选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进行立法。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坚决守住基本民生底线、公平正义底线和公共安全底线,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始终坚持公民权利本位,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立法带来的制度保障。
在立法过程中,就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规草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召开立法听证会;坚持立法规划计划、所有法规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等。
同时不断扩大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不断丰富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形式,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审议、修改等全过程中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充分听取和吸收代表意见;在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对列席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考虑,并在相关立法文件中予以反馈和说明;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纳入到代表的履职评价、纳入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范围。
立法协商是民主协商在立法工作中的直接体现,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协商,着力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
“真没想到,我的建议能被采纳入法。”2021年7月,来自望城区的龙先生通过望城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交了关于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起到主导作用并加强财政支持的建议,最终被《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采纳。
基层立法联系点一头连着国家权力机关,一头系着基层代表和群众,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重要载体,把“群言群语”有效转化为“法言法语”。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建立9个省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带动市州建立12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9个联系点充分发挥“民意直通车”作用,对60余件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了1000余条意见和建议,不少意见建议变成实实在在的法律条文。
不仅如此,还注重发挥立法咨询专家“智囊团”的作用,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聘请59名立法咨询专家。在立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以高质量立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科学精准及时有效做好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出台,对于切实发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职能作用、以及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3月30日,参与审议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工党省委会专职副主委蒋秋桃肯定地说道。
今年3月以来,受新一轮疫情影响,我省防控压力不断加大。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省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定,为全省疫情防控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如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回应群众诉求和呼声?如何让立法更有效率、更有质感、更有温度?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着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法规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改变现场救护中“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的现状,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重点规范救助人合法权益保护、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置等内容,实现立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针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入学难”“入园难”“大班额”,省人大常委会经过20余次实地调研和专家讨论、12次座谈会征求意见,及时出台修订《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条例》,推动建成芙蓉学校101所,增加25万个公办幼儿园学位。
面对新时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冲击与挑战,制定出台全国首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通过明确网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和完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等一系列规定,有力推进我省信息化加速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不断丰富立法形式,全面加强“小快灵”“小切口”立法,确保制定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今年出台的《湖南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若干规定》用简洁的6条法规,以法治方式保障和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还指导岳阳市开展建设领域的铺张浪费立法,法规草案条文由80余条精简到12条;指导怀化市出台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条文由最初的40余条精简到12条,充分体现了湖南特色。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积极探索“1+N”立法模式,开展综合性立法和专项立法,构建若干地方性法规制度框架。围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以制定《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为“龙头”,制定修改《湖南省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湖南省油茶产业促进条例》《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等“小切口”立法。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在制定《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基础上,制定《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法规。
“未来,湖南将牢记殷殷嘱托,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人民民主融入立法‘全生命周期’,积极推进‘小快灵’‘小切口’立法,让立法更有效率、更有质感、更有温度。”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陈奕樊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