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湖南省信访条例》(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均当场颁发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修改为“均颁发任命书”;删除“其中,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代为颁发。”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制定。”
(四)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不得到职;免职决定通过以前,不得离职”。
三、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审查”修改为“审议”。
(二)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一般应多一人”修改为“可以多一人”。
四、对《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将第四项修改为:“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将第八项中的“审查”修改为“审议”;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将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三项,修改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将第二款中的“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修改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一般应多一人”修改为“可以多一人”。
五、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高、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较高、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报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军区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报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军区批准”、第十二条中的“报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军区审批”修改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六)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六、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修改为“卫生评价报告”。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修改为“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修改为“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七、对《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中的“人民法院”前增加“监察委员会”。
(二)将第三条“宣誓誓词”中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三)在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删除第六条中的“决定任命的”;将“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修改为“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五)在第七条中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前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将“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其在本院就职会议上进行。”修改为“宣誓仪式一般由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其在就职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湖南人大融媒体中心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