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摄影/蒋海洋
11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认为,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解决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给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非常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结合各方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次审议稿主要修改情况如何?有哪些亮点?一起来看看。
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审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定,参考我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二次审议稿将草案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组织主体由“建设单位”修改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范围为“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增加一款,规定“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审查内容。”
细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内容
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的有关内容,规定:“在全省水稻生产功能区、油菜籽和棉花生产保护区以及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重点区域,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注重与上位法更好的协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未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行为不应设置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设置行政处罚的规定,删除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草案第二十三条简单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据此,删除该条。
同时,二次审议稿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针对在部门联动和应急预案的内容中增加有关部门的意见,在草案第三条、第八条中相应增加文化和旅游、公安、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针对要处理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的关系的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的相关规定,在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定,并将第三款中的“协调”修改为“协同”。针对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我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对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内容有明确规定的意见,为避免简单重复,删除草案第十一条。针对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建议。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对相关内容作了规定。
来源:人民之友
作者:王美华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