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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年完成12部生态环境专项立法修法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备案审查 杜绝立法“放水”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焦敏龙 编辑:黄飞飞 2021-01-31 2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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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以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修法工作,三年共完成了12部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法律的制定修改。截至2019年底,分阶段督促、指导地方人大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共941件,推动清理存在问题的493件规章、两件司法解释以及1.1万余件各类规范性文件,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

许安标介绍了三件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立法修法的过程。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则,建立防治基本制度;加强对未污染土壤和未利用土地的保护;区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强化污染者责任,为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为人民群众吃的放心、住的安心提供法治保障。

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大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的治理力度,从严设定法律责任,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公众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规定更高保护标准、更严格保护措施,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改善和恢复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

此外,三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民事、刑事法律制度,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许安标介绍说,已经实施的民法典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对民事活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中,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将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以犯罪情节作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加大对环保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犯罪的规定。

另外,从民事侵权、刑事责任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近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果?

“通过专项审查和全面清理,从制度规则上推动解决一批问题。”许安标介绍,一是纠正并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相抵触甚至是立法“放水”的问题,涉及的问题包括降低标准、放松管控以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二是发现存在滞后于上位法问题的,提醒制定机关适时调整;三是督促有关机关和地方,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实施需要的配套法规。

许安标表示,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工作将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修法项目,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等;二是生态保护方面的立法修法项目,完成湿地保护、国家公园、野生动物保护、黄河保护、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的制定修改;三是资源利用方面的立法修法项目,完成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渔业法修改等。

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保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常态化,杜绝立法“放水”,防止立法抵触,避免立法滞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立法领域法典编纂研究论证。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焦敏龙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