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由:村民张姓父母育张三(化名)、张四(化名)一子一女,建有合法房屋一套共三间住房及其杂屋等。2000年李某与张三登记结婚,与张三父母同住。一年后张三因车祸去世,不久李某生育张某某。2001年张四外嫁到邻村,并将户口迁至夫家,在夫家已有住房。至2018年张三的父母先后去世。2019年张四要求分配父母宅基地及房屋。李某及张某某不同意,将张四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判决张四败诉。
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独有,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且宅基地按户分配,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就本案而言,被告张四已外嫁邻村并将户籍迁至邻村,已不是本村村民,也不是该户成员,并在夫家享有宅基地,无权再享有原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原告李某因结婚、张某某因出生均取得该村户籍,并成为该户家庭成员,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张三及父母去世不影响该户家庭关系的存续,不产生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分割,且张三及父母去世时对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也不具有单独份额,不发生遗产继承问题。故法院判决张四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法律问答
村民李四(化名)一家四口,在农村建有一套合法住房。但从2003年开始,李四到长沙务工,后在长沙购了商品房,先后将妻子子女全带到长沙生活并落户长沙,从此农村的房屋基本闲置,只有节假日回家小住。由于李四所在村宅基地紧张,村民以李四已取得城市户口为由,强烈要求李四退还原来的宅基地,但李四不愿意,想年老后回农村养老。请问:李四能否保住原有的宅基地?
李四能保住原有的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即不能强制进城落户村民退出宅基地。
由于长时间暴雨,村民张三(化名)依法建在山下的老房屋被泥石流全部冲垮淹埋,无法再在原地重建房屋,因担心以后再发生山体滑坡,张三也不想在原地再重建房屋。请问:张三能否申请到新的宅基地?
张三可以申请到新的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第八条也规定:“…建房选址,应当…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
来源:法制委
作者:张建华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