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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民法典 “典”亮新生活 | 确立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地位有何意义?

来源: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 作者:陈树林 编辑:黄飞飞 2021-01-06 16: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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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引导大家了解民法典、尊崇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运用民法典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纠纷矛盾。湖南人大网推出“打开民法典,“典”亮新生活”民法典宣传系列报道,用法律记录生活,用生活诠释法律,带您充分领略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亲民魅力。

以往在宗教领域,宗教团体可以注册为社会团体法人,宗教院校可以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宗教活动场所因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取得法人资格。宗教活动场所就无法在经济活动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无法合法有效地对宗教财产管理使用,包括无法以宗教活动场所的名义办理房产证、开立银行账户、财产受到侵害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等。实践中存在的以教职人员个人名义代持宗教财产的做法,不但无法清晰划分个人财产与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界限,而且带来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公私难分甚至场所被承包、财产被私吞等问题。宗教界长期以来强烈呼吁在法律层面上立法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回应了宗教界的期盼,在总则编第9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以为信教群众精神生活服务为目的、一般以捐助财产为主要来源,“依法成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本条的规定,捐助法人的定义是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因此,捐助法人的特点有两个:一是为公益目的设立;二是法人的财产全部来自捐助。宗教活动场所是符合这两个要件的。

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的地位,意义很大:

有助于宗教活动场所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加强宗教财产保护与合法利益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可依法保护自身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益,解决各类涉及本场所的民商事纠纷,并享受减免税等国家优惠政策。

有助于宗教活动场所厘清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团体的关系,区分管理、利益和责任边界。

有助于宗教活动场所提升场所管理水平,优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为捐助法人的必备条件之一,就是要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管理组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有助于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后,就可以主体资格全面按照《慈善法》来办事。

有助于宗教活动场所以“违背公益目的”的法定理由抵制“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和“被承包”、“被旅游”等乱象,维护宗教和宗教教职人员在信教群众和社会中的正面形象,保护合法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必须具备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条件,主要是场所的宗旨和宗教活动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宗教政策;当地信众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有民主管理组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要合法;占地和建筑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等。具备以上条件的,可以自行向县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捐助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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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就到这里啦


来源: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

作者:陈树林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