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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对监察委行使监督权的几点思考

来源:临澧县人大 作者:黄建波 编辑:redcloud 2020-08-17 16: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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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并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为适应改革需要全国人大调整了专委会的机构设置,原内务司法委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2019年3月临澧县人大也成立了监察和司法委,《宪法》新增了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内容。同时,《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能职责等基本构成要素等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样,《宪法》和《监察法》已经明确赋予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权,接下来就是如何来具体监督。人大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主要依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这几部主要的法律来履行职权。因为刚新增了对监察委的监督权,目前这几部法律都没来得及跟上,人大对监察委的行使监督权也刚刚起步,从全国人大到我们地方人大都没有可参考的范本和经验,作为我们区级地方人大,目前只能在《宪法》和相关法律的框架下,结合以往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方式,作一些探索性的思考与实践。下面从新修改的《宪法》和《监察法》的两部法的某些法律条款入手,来探讨人大对监察委开展监督的主要方式和路径:第一、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工作报告。修订后的《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委会应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要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按照新《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就要认真落实监委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的法律规定。在人代会会议期间,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九款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作为刚成立的监委在接下来的人代会上是否需要向大会作工作报告,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相关的立法解释,有待明文规定后可以再作考虑。在闭会期间,《监察法》第五十三条已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作为人大常委会就应该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建议年中年末监察委对人大常委会做两次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第二,选举和任免权的行使。根据《监察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作为监察委在查实由人大常委会任命或选举产生的违法人员的情况下,也应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罢免或撤销其职务。人大对监察委人员的选举权和任免权,已经明确写进了《宪法》和《监察法》,按照法律规定,这一人事任免权也应该继续执行下去。由人大选举出来的监委领导需在人大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宪法宣誓。第三,执法检查。人大肩负对着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人大对监察委的监督刚刚起步,相关法律还没有完善,如何监督?监督什么?只能参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方式,特别是监察委在办案的独立性这一特点,与两院的独立检察和审判具有相似性。在人大的监督方式中,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最常规性的方式之一,可以依据《监察法》对监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监督监察机关在行使监督、调查、处置职权时,有没有认真履行《监察法》,有没有违反《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第四,评议。评议包括工作评议、执法评议、述职评议和个案评议等多种形式,评议是人大常委会通过调查了解监察机关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的监督方式,我们目前最常用的是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但是对于个案评议,应该考虑到监察委的工作性质,办案的机密性、独立性、不受干扰性,因此,在监督中尽量避免对个案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应该侧重办案的法定程序、对监察人员的权力监督、执行职务监督和遵纪守法的监督,也可以参照“两官”履职评议的模式,对监察人员(监察官)开展评议,促进监察人员提高职业素养,增强履职能力。第五,询问和质询。《监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这里提到的“询问”和“质询”也是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是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一委两院”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监督形式,通过对工作的批评,以督促改进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和工作效率。

  新出台的《监察法》作了明确规定,今后也可以尝试对监察工作中的某个问题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以加强和提高人大监督刚性和实效性。新修改的《宪法》和《监察法》,赋予了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权,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但权力从来不是自觉自发进入笼子的,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用权力约束权力,发挥好人大的监督作用,寓人大监督于支持之中。

来源:临澧县人大

作者:黄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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