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上下各项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相应的工作思路也随之不断调整,特别是此次机构改革当中,极大部分市县的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侨外委)都是首次设立,而且此次改革已将原属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的民族华侨外事宗教港澳工作划归党委的工作部门主管,勿容置疑,这是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华侨外事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举措。也不用讳言,民族宗教华侨外事工作是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统一思想、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稳定,其政治性、敏感性都非常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宪法中早已有明文规定,但对党委主导的民侨外方面的工作如何开展监督,目前法律尚无确切的界定。面对这样的新形势和大变革,地方各级人大民侨外委如何开展监督工作,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笔者作为从事人大民侨外委工作的同志,通过研读《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政策,并与同仁们不断商讨,并结合自身人大工作实践认为,在这种特殊的机构设置背景下,人大要做好对民侨外方面的监督工作,必须从更深层面来认识和理解我国设立人大制度的初衷,只有把设立人大制度的出发点悟通悟透,从而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人大民侨外的监督工作才能理顺、站位才能精准。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是每位人大代表永远不会忘记、也不能忘记的座右铭,由代表组成并对人民负责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机关,又是人民与党、国家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也负有其政治使命和责任担当。 所以,人大民侨外委开展监督工作,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站位和全局观念,人大民侨外开展监督工作的目的应该也必须与党委的工作部门相一致,人大的民侨外委、政府的工作单位、党委的对口工作部门是这项事关民族团结进步、国家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的共同体。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人大民侨外委的监督是党委进行民族华侨外事宗教对台港澳工作必要的有益的协助和补充,人大民侨外委能以人民的名义站在不同的角度,用监督的眼光,开展方方面面的工作,然后将从群众中来的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并提出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这样便与党委的工作部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民侨外方面的工作。 具体来讲,人大民侨外委可从以下五个层面开展工作。
一、开展执法检查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相关工作部署,逐年选取关于少数民族、侨务、宗教、外事以及对台港澳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执法检查,看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事务、侨务及港澳台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法律法规是否真正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收集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贯彻实施过程中有些什么困难和问题等,然后通过分析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主动走访调研 围绕少数民族、宗教事务、涉侨事务以及港澳台情况,分别有针对性地深入寺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少数民族居住区、出入境管理部门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采取听情况介绍、看现场资料、针对性发问等形式,全面了解情况;走访华人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台眷属以及归国留学生等,并选取不同层面对象开展座谈;采取多种形式,密切联系人大代表中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台眷属,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通过多方走访调研,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关于民侨外方面的真实情况、工作现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上级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等,并形成调研报告,报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督办议案、建议和意见 少数民族问题、宗教事务问题、涉侨事务问题、港澳台方面的情况,所涉及的法律政策规定比较复杂,常常不为一般代表所熟知,提议代表可以说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对这些情况相对比较熟悉,所提议案、建议和意见的针对性比较强,所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人大民侨外委作为专业监督主体,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对待,对凡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则必须督促办理到位,对确实不符合法律政策要求或一时无法办理的,也要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解释到位。
四、积极协调、提前介入 人大民侨外委开展监督工作,讲求高度自觉和责任担当,尤其是此次机构改革之后,必须找准监督工作开展的切入点,围绕中心顾大局,主动作为,积极协调民族宗教部门、侨务部门、外事部门,达成三个方面的共识:一是人大民侨外委主动列席他们的汇报会,凡他们向党委专题汇报涉民侨外方面工作时,人大民侨外委主要负责同志应予列席,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和了解后段工作安排,并就有关情况帮助呼吁或当场补充些合理化建议;二是人大民侨外委主动融入他们的工作当中,如他们开展实地督导检查或召开工作研究部署会时,人大民侨外委可以有选择性地参与其中,从另外角度以另外的身份助力该项工作的开展;三是人大民侨外委主动收录他们的工作资料及其线上的有关文件材料,以便及时了解对口部门的工作动态,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促进工作。 五、汇报交办、增强监督实效 人大民侨外委采取任何形式所开展的工作,其最终目的是增强监督实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困难和问题的有效解决。人大是党委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和工作机关,鉴于民侨外工作的特殊性,必须建立人大民侨外委定期向同级党委常委会汇报制度,将开展执法检查形成的审议意见、走访调研形成的调研报告,涉民侨外方面的代表议案建议意见的督办情况等进行专题综合汇报,以便党委常委会全面掌握涉民侨外方面的动态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了解人大民侨外委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借力县委常委会来推动涉民侨外方面困难和问题的有力解决。 虽然此次机构改革已将民侨外工作转隶党委工作部门,但根据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地方党委是把方向、决大事的宏观领导者,涉民侨外方面的有些具体工作落实,基本上还是由“一府一委两院承担”,故人大民侨外委除了定期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外,还必将有些涉民侨外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办给“一府一委两院”落实。
来源:桃源县人大
作者:罗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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