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审议意见办理实效之我见临澧县人大常委会 吴桂彬 根据《监督法》规定,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组成人员对上述报告提出的意见。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中,审议意见经归纳综合、由常委会表决通过后,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两院”办理,已经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形式,在促进“一府两院”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一些审议意见的办理效果目前总体还不够理想,在不同时间、不同地方、不同部门间还不够平衡。有的时候,“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措施,更多的是体现在汇报材料上,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影响了审议意见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审议意见办理实效不够的主要原因 1、审议意见存在缺陷。一是审议意见可行性不够,脱离工作实际。有的审议意见不是从工作实际出发,而是机械照搬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导致所提建议可行性差,不具备落实的客观条件,无法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比如在审议粮食生产议题时,有人提出要大力推行双季稻生产。虽然这一建议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也符合国家政策,但却没有充分考虑到当前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由于农村劳动力数量大幅减少,劳动力年龄老化,加上气候影响大、生产成本高、生产效益低、劳动强度大,双季稻生产并不被群众广泛接受,政府只得靠行政手段逼基层组织种植双季稻,这样不仅增加了基层的债务包袱和工作负担,而且实际效果也不理想。二是审议意见准确性不够,方法没有找准。有的审议意见只是就现象提对策,对现象背后的本质问题关注不够,弱化了解决问题办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比如在审议环保工作时,有人提出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的建议,这一建议虽然看起来正确,但没有触及地方政府GDP考核压力大、招商引资把关不严、污染企业背后存在保护伞等实质性问题,导致环保执法落不到实处。三是审议意见操作性不够,办理存在困难。审议意见一般少则二三条,多则五六条,多数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改进工作措施、完善管理机制等操作性不强的内容,承办单位则反过来以空对空,以不具体对不具体的方式进行“研究处理”。 2、承办单位办理不力。一是组织领导不力。有的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后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在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认真研究审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把整改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参与整改等环节做得不够到位,有的甚至把审议意见文本束之高阁,不予理睬,只是快到汇报落实情况时,才拿出来看一看,商量一下汇报内容。二是办理措施不力。有的承办单位办理审议意见,就是组织有关人员开个会,安排办公室发个文,做做面上的工作,没有针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反思、深入开展调研,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具体问题。特别是在对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进行整改时,有的执法部门就是抓几个好对付的作典型,用来敷衍一下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那些有关系、有背景的“硬骨头”则不敢执法,不敢较真,只要汇报在人大常委会上一通过,就万事大吉。三是机制建设不力。有的承办单位办理审议意见就是“一阵风”, 没有建立长效机制,虽然声势浩大但风吹过后,一切又恢复原样。比如去年有关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整治期间工作风风火火,也有明显效果,但集中整治结束后,工作又开展滑坡,公路超限超载问题随即开始反弹。 3、人大督办力度不够。一是思想认识不高。一些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督办好审议意见信心不足,畏难情绪重,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对审议意见跟踪督办不够积极主动,存在怕越权、怕对方反感、怕影响关系、怕人家说是“找岔子”、“添乱子”的思想。二是责任落实不够。除对社会比较关注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议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领导指示到审议意见承办单位了解落实情况外,审议意见交办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大部分时候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没有进行督促和监督,基本上就凭承办单位在常委会上的汇报材料进行审议和投票。三是问责力度不够。对审议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只是在会议审议时由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点一点问题,提一提要求,承办单位关于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极少出现表决未通过的情况,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手段在实际工作中也处于未激活状态,这也是审议意见落实不到位的重要原因。
二、提升审议意见办理实效的几点建议 1、提高组成人员履职能力。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思想认识,增强组成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除专职委员外,兼职委员还占有较大比例,有的兼职委员对人大制度、常委会职能、个人职责的认识还不够,有针对性地组织兼职委员开展学习培训,有利于兼职委员增强对人大制度的理解,树立对人大制度的自信,提升审议能力和履职水平。二是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搞好审议,必须充分掌握工作实情,只有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了然于心,才能准确找出工作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确保审议意见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2、完善审议意见交办机制。一是完善审议意见公开制度。审议意见不仅要通过公报进行公布,而且要通过网络、电视进行公布,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充分知晓审议意见的内容,这样既有利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开展监督,也有利于有关领导和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给予高度重视。二是完善审议意见交办程序。审议意见的办理,必须明确先交到“一府两院”的主要领导手中,由其签署意见后交由部门落实,而不应该直接转给职能部门,防止政府组成部门与人大常委会交办机构之间文来文往,得不到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造成监督客体的错位。
三是建立审议意见办理责任报告制度。收到审议意见并明确办理责任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报告本单位承担的责任内容,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书面报告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工作机构进行转交。这样做有利于常委会组织力量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3、强化审议意见跟踪督办。审议意见交办后,承办单位最迟应当在6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其间,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工作机构应当搞好跟踪督办。具体而言,应当着重做好三个阶段的跟踪:一是前期跟踪。县人大常委会相关督办人员对审议意见办理方案进行审查,一方面可以向承办单位解释审议意见文本内容,便于承办单位吃透意见精神,另一方面,也可以与承办单位探讨审议意见办理标准,研究办理事宜,帮助承办单位确定办理目标。二是中期跟踪。县人大常委会相关督办人员对办理进程进行跟踪,通过实地办理现场、察阅办理资料、开展走访调查,了解办理进度,对督办中发现的问题,向具体办理部门提出建议,及时予以纠正。三是后期跟踪。县人大常委会相关督办人员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可以通过听取汇报、调研视察等途径,了解督办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审议意见是否得到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办理存在较大问题的,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强化人大监督手段运用。一是要用好投票表决权。对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一府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当场宣布结果。对未获通过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要求报告机关限期整改,并在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若再次报告仍未通过,要求报告机关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质询等其他监督措施。二是要敢于启用刚性监督手段。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敢于监督,对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群众反应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单位,要适时依法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推动审议意见落实到位。
来源:临澧县人大
作者:吴桂彬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