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和实际调研意见修改形成了草案一审修改稿,拟于6月上旬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布。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90号,邮编:410007;传真:0731-85309208;电子邮箱:497988315@qq.com。截止日期:2020年6月8日。
附件: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
2、征求意见和建议提纲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第六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并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全域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促进文化和旅游、文化和科技融合,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协调均衡发展。
第三条【服务目录】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公共文化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优化配置相关资源,推进公共文化与旅游、体育深度融合,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总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基层组织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现有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保障;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招录不少于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一名工作人员。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职责统筹利用公共文化资源、管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村(居)民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第六条【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确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以及国家和本省地方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城乡社区更新或者居民住宅区改建、扩建的,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扩建或者升级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对原来没有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城镇老旧小区,以及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
本条规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属于社区公益设施,应当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不得改作他用。
第七条【社会建设】 对社会力量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用房等支持。
社会力量兴建、捐建、捐赠公共文化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留名纪念。
第八条【公共文化设施拆除规定】 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示;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且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时间超过三年的,应当设立过渡性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九条【公共文化服务和安全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根据公众文化需求及时增加、调整服务项目,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的管理单位应当科学设定日均服务人数上限,适时采取人员限流措施,合理设置安全通道和应急场所,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开展紧急疏散等安全演练。
第十条【公众要求】 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参与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休息。
第十一条【免费优惠】 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等时间向社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所属文体科普设施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退)役军人、学生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十二条【全民阅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全民阅读,完善全民阅读设施,提供全民阅读服务,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提供阅读资源,推荐优秀读物,组织开展全民阅读相关推广活动。
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每年四月为本省全民阅读月。
第十三条【艺术普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全民艺术普及,支持文化艺术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等活动,提高公民艺术素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采取赠送票券、免费专场或者低票价等方式提供惠民演出,鼓励和支持文艺表演团体开展艺术普及、戏曲传承活动。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艺术讲座、辅导、培训、展览和其他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群众性文体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需求反馈机制,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配置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相应的避雨、遮阳等服务设施,支持城乡居民自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传统文化、民族文化传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保护、传承、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传统美德和人文精神。
民族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保护、传承、开发等工作,鼓励向社会提供具有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建具有湖湘文化、民族文化特色的文化服务品牌。
第十六条【文创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挖掘、整理、利用湖湘文化、红色文化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研究开发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活动不得妨碍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履行。
第十七条【数字化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进行全省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省级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构建资源共享、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共数字文化平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接省级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信息共享平台、分布式数字资源库,利用数字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等项目建设,引导和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第十八条【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科学测算保障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公共文化产品、服务项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经费,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助、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措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
鼓励社会资金依法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社会资金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服务均等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资金保障、队伍建设,均衡配置城乡公共文化资源;统筹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出版物补充更新机制,推动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为农村老年人、留守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通过项目和资金倾斜等方式,提升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鼓励长株潭地区通过捐资、援赠物品、共享文化资源、业务合作、人员培训等方式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条【社会参与激励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将其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机构管理并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鼓励社会力量赞助公共文化活动,赞助方可以获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回报。
社会组织和企业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或者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参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
第二十一条【人才配置与教育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人力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通过专业培训、招聘选拔、项目合作、兼职聘任等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从业人员及乡土文化人才等队伍建设。
加强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对其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项目申报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从业人员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文化志愿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鼓励专业艺术院团、文化文艺协会、体育运动队、学校及有一定文化文艺专长的人员参与基层文化志愿服务工作。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具备登记注册、管理规范的文化志愿者组织。
第二十三条【资金资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作为对政府组成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和公民满意度测评制度,对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征求意见和建议提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哪些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和引导?
2、如何规范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3、如何有效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经费?
4、如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5、如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6、如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7、如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8、对草案一审修改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来源:法工委
作者:丁虹波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