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革命文物,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文化,既是对革命先烈的缅怀,也凝聚着全党合国各族人民继往开来,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意志,部分人大代表建议立法保护革命文物,我们有理由、有责任将革命中留下的宝贵遗产保护好、利用好。
红色文化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红色文化是文化自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的根脉灵魂和不变初心。红色是我国真实的底色,是国旗的主色,也是人民内心深处共同的原色。红色文化最主要的物质载体和语境表达是革命文物以及对它的研究宣传和由此衍生的产品等。革命文物主要是指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前后到1949年新中国诞生这一历史进程中形成并保存下来的重要实物见证。它包括各类与革命运动、重大革命历史事件者英烈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等,蕴含着中华民族和中国共产党人的崇高精神价值与优良革命传统,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及史料价值。红色文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一是要开展研究行动。充分利用革命文物中蕴含的红色文化资源,鼓励支持各地文物博物馆机构、学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党史学会等深化对革命文物史料的研究阐释。二是要创新传播方式。以“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红色基因”为主题开展“革命文物的文化解读专题讲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座谈会”等活动,引导少年儿童坚定信仰,“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要加强网上阵地建设,推进馆藏革命文物的信息化管理、全媒体展示。三是要丰富发展成果。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围绕重要节庆日、纪念日组织主题宣传报道,结合文博创意产品开发,不断推出优秀革命文物宣传产品和文化产品,让人民群众共享革命文化发展成果。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着力讲好红色故事。持续探索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途径,要充分利用与脱贫攻坚、红色旅游、乡村振兴相结合,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增进人民福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首先要完善保护体系。各级地方政府应及时把新发现的革命文物依法纳入保护范畴,把具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积极落实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保护措施。相关文博单位要加强对革命旧址、文献档案史料、工作生活用品、照片等见证物以及口述历史资料的征集整理工作。文物部门要及时对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组织鉴定、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完善目录数据,进行藏品备案。其次要推进文旅融合。结合区域特色,探索差异化保护利用模式,推进革命文物的整体规划、连片保护、统筹展示、示范引领,助力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要建设一批革命主题遗址公园、红色乡村小镇,完善红色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红色旅游景区资源价值和服务质量。同时,运用市场机制开发一批革命文物创意产品,用旅游的载体带动更多的革命文物资源“活起来”。再次要讲好红色故事。要利用好主题党日、团日活动,青少年红色教育活动,开展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用网络直播文化遗产公开课、青少年文化遗产知识大赛、情景剧展剧演等形式,来吸引青少年。
人大代表呼吁制定相关法律保护革命文物。我国革命文物资源丰富,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革命文物工作,革命文物相关工作不断强化,但仍存在一些亟须改进的问题,如部分革命遗址未能及时列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一些革命文物保护不力、损毁严重,文物保护与基建存在矛盾,革命文物利用途径单一,管理体系不完善等。彭昌斌、张兰平等多位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保护革命文物。其一建议制定革命文物保护法。2019年3月,中宣部、财政部、文旅部和国家文物局四部门联合发文、公布第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共15个,涉及20个省(区、市),含110个市、645个县。人大代表呼吁全国人大尽早立法保护革命文物。其二出台地方革命文物的规章。在地方立法方面,目前有四川、陕西、广西、福建、黑龙江、山东、江苏、湖北8省(区)出台10件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甘肃、贵州、江西、浙江、重庆、福建6省(市)出台了7件地方政府规章。其三确定保护革命文物的法规。革命文物是我国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革命文物的认定、保护和利用措施等在现行文物保护法中已有规定。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由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因地制宜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来源:龙山县人大
作者:陈长雄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