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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撤职!疾控官员出国躲避,谎称母亲有武汉接触史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周洁 编辑:redcloud 2020-02-15 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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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4日,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了5起违反疫情防控纪律的问题。

  张家界市疾控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科科长李文杰擅离职守、临阵脱逃,携家人到泰国躲避疫情问题

  2020年1月21日,李文杰被抽调到张家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疫情信息报送工作。在获悉该市出现一例确诊病例后,李文杰害怕自己及家人被感染,遂从单位取走个人护照,于1月30日携家人乘飞机到泰国躲避。期间,李文杰向单位谎称其母亲和武汉有关人员有接触,自己在老家自行隔离。经多次劝返,李文杰于2月9日下午乘飞机从泰国回到张家界。

  经查,李文杰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擅离职守、临阵脱逃,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给予其撤职处分,涉及其他问题在进一步调查中。市疾控中心党办工作人员熊月凤、市卫健委人事科科长伍燕未严格执行护照集中保管有关规定,被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湘岳医院接诊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推诿迟缓问题

  1月26日下午,省血吸虫病防治所附属湘岳医院急诊科120值班医生赵和钦豪接诊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拖延1小时以上,且接诊后擅自将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运送至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急诊门口后即离开,造成疑似患者脱管。该事件中,湘岳医院分管医疗的副院长丁国建、医务部副部长兼急诊科主任朱永辉和120医生赵和钦豪未落实传染病防治首诊负责制,推诿扯皮,存在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湘岳医院院长邓维成、医务部部长张跃云对疫情重视不够,在该事件中失职失察。

  丁国建、朱永辉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张跃云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赵和钦豪被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邓维成被诫勉谈话。

  涟源市古塘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贺永擅离职守问题

  1月26日下午,涟源市疫情防控督查发现,古塘乡当天的值班领导、乡长贺永未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值班要求,当天上午未经请假没有到岗到位。贺永称当天上午在村里指导疫情防控工作,经核实,其实际在家处理私事。

  1月27日,贺永被停职,并接受进一步调查。

  常宁市政府办副主任段骁擅自泄露疫情信息问题

  1月28日中午,常宁市政府办副主任段骁使用其名为“何不”的微信号将常宁市卫健委报送的《常宁市首例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报告》分别转发至3个微信群,报告内容涉及患者和所接触人员的个人信息。当天下午,该报告在网上广泛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段骁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常宁市全市通报。

  吉首市马颈坳镇安监站工作人员瞿锡晖拒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问题。

  1月27日,马颈坳镇安监站工作人员瞿锡晖拒不服从该镇疫情防控检查卡口的值班安排,临危退缩,违反组织纪律。1月30日,马颈坳镇政府对瞿锡晖不服从工作安排进行通报批评。瞿锡晖对通报不服,殴打对其做思想工作的镇政府2名班子成员。

  2月2日,瞿锡晖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

  越是形势严峻、任务繁重越要严明纪律、令行禁止

  那么疫情防控中

  如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同楼栋居民,是否有权知道本楼栋、本单元疫情具体情况?

  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会违反党纪?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将受到什么样的处分?

  地方和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防控疫情不力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中的这些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

  Q:疫情中,如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A: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在依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同时,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下应当尊重居民的知情权。例如,同楼栋居民有权知道本楼栋、本单元疫情具体情况等。

  Q: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哪些行为会违反党纪?

  A:如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擅离职守,不到岗到位,工作流于形式,作风不实、履责不力,等等。这些通常是违反工作纪律问题,也可能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问题。

  具体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失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等。

  Q: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会受处分吗?

  A:在疫情防控中,有关责任人员若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属于违反政治纪律错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Q: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将受到什么样的处分?

  A: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则可能违反组织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Q:地方和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A:会被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防控疫情不力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A:防控疫情不力可能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该条明确:“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根据2003年5月14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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