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党组的统一部署,推出第四期疫情防控法律问答,对社会高度关注的6个热点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问:疫情防控期间出现暴力伤医行为,该如何处置?
答:对暴力伤医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主要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每个具体罪名均有自身的构成要件,需要根据“暴力伤医”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行为的手段、方式及后果等具体情节进行判断。
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伤医”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防范处置工作要求,并提出七类将予以严厉打击的涉医违法犯罪情形。这七类情形包括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通知》要求,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问:疫情防控期间,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何规定?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职工劳动报酬及劳动权益如何保障?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颁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问:疫情防控期间,亲人被隔离后,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如何获得救助?
答:由监护或临时监护人代为监护,必要时,国家给予临时救助。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问: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何处理?
答:当前发生的疫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问:疫情防控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