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8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精神,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方针,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自防自治,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实行网格化管理,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坚持以点控面,用“口袋战术”围剿病毒扩散蔓延。应当依托“四级干部集村部(社区)”工作机制,明确每个“点”的疫情排查防控责任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从严加强村出入管理和小区封闭式管理,强化联防联控巡逻巡查,密切关注重点地区重点人员,从严落实居家隔离措施,加强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科学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复学。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统一部署,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辖区管理责任,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实行群防群治,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村寨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把防控措施落实到小区、楼栋,到户到人,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服从本地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管理,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七、个人应当做好自防自治,进入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自觉做到不串门、不聚集、不聚餐,常消毒、勤洗手、讲卫生。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在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和病人救治对疫情防控物资需要的同时,统筹口罩等防疫用品的市场供应。发改、工信、商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住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服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捐赠、受赠行为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谋划制定体温检测、健康诊断、环境消毒、交通组织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复工复产复学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十一、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十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十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十四、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十五、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隐瞒不报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全面加强野生动物管控、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应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七、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对本决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积极组织开展“打赢防控阻击战,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2020年2月8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来源:怀化市人大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