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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疫情防控法律问答(三)

来源: 作者: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redcloud 2020-02-08 17: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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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党组的统一部署,推出第三期疫情防控法律问答,对社会高度关注的7个热点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问: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人民政府紧急征用单位和个人房屋等财产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问:疫情防控期间,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医用口罩属医疗器械。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问: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有大批医务人员主动请缨奔赴武汉抗疫,法律对这些志愿者有没有什么保障?

  答:有。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问:擅自在村口拦路设卡、堆土方阻断交通、封堵武汉返乡人员住宅,这些“防控”措施是否违法?

  答: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封闭有关场所,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等措施。没有赋予其他单位和个人相应权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可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对公路进行破坏,足以使火车、汽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等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违反该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广大人民群众纷纷伸出援手,献出爱心。捐赠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慈善捐赠?

  答:进行爱心捐助,要认准正规捐赠渠道。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五条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慈善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疫情防控期间,为让社会捐赠物资及时抵达一线医护人员和患者手中,公立医院可以独自接受社会捐赠吗?

  答: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因此,公立医院按规定可以独自接受社会捐赠。

作者: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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