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女子确诊了新型肺炎与其密切接触的丈夫、婆婆和女儿却设法逃避隔离观察从医院偷跑了出来
详情如下:
1 月 27 日,济南市杆石桥派出所接到一条警情指令,说是一位已确诊女性患者的三名密切接触者,其丈夫、婆婆及女儿,在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接受隔离期间,竟然从医院逃离了。
经过调查,发现是三人擅自驾车,离开了传染病医院,回到了自己家里,以此逃避隔离观察。
事发后公安机关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并联合相关部门将涉事人员强制送回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接受隔离观察。
对此不少网友质疑“回到自己家里也不行吗?”不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可以强制执行吗?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制度功效和人大职能作用,彰显主动担当作为,推动依法科学防控疫情,用法治力量和法律武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统一部署,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疫情防控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初步梳理,对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法律上予以解读。
解读
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
可以强制执行。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疫情面前
没有孤单的人
更没有孤立的人
危急时刻
最能考验一个公民的素质
大家都不缺位
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
就是最大的贡献
预防冠状病毒
中国疾控中心提示:若家庭成员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症状时:
应根据情况及时就医
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场所
佩戴口罩,避免近距离接触
经常接触的地方和物品进行消毒
来源:湖南人大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