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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常态展现新作为

来源:澧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刘连娥 编辑:redcloud 2019-11-29 1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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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县乡镇合并和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已顺利完成,乡镇人大工作正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新常态对乡镇人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乡镇人大如何主动适应新常态,自觉担当起新任务、新使命,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以新的思路和作为,实现新常态下乡镇人大工作的新作为,是摆在乡镇人大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乡镇人大工作表现的主要问题是: 一、认识存在偏差。一是代表认识两级分化。一部分代表认为党委的决策,政府的工作早就安排好了,不需要代表发表意见,即使有意见也起不到多大作用,都是场面上的事。一部分代表认为代表是一种政治身份,这种身份能认识领导,喊到村级建设的项目资金。能够开“绿灯”,办事情方便,把代表当成了“护身符”。 这些思想出现使一部分群众认为人大的作用比天还高,人为拔高了人大的地位,人大什么都能满足,代表什么都能干。

当个人或局部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又自暴自弃,认为人大光说不做,代表无用。特别是对连续几年提出的建议没有得到解决时,显得灰心丧气,连继续连任代表的勇气也没有了。二是群众认识以偏概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人们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能够监督公检法司等权力部门,因而在遇到自身在日常生活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时,积极找人大进行解决,用自己的利益问题代替部分群众的利益问题。 二、履职受到制约。在乡镇,无论是人大主席还是代表履职时,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局限,无法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人大主席监督乡镇长的工作,按照组织领导体制,乡镇长是副书记,人大主席是党委委员,从党委职务上看,副书记和党委委员的关系无法在工作中进行有效监督。从分工安排上看,乡镇长按照分工是政府工作的主持者,而人大主席一般都是某项政府工作的负责人,有的分管计划生育、有的负责水利、有的负责农业,无论在财务上还是在工作中,都不能对政府工作形成有效的监督。乡镇人大代表由于代表文化程度比较低,认识水平有限。受人员外出务工的影响,农村留守人员大多年龄偏大,被群众投票选为代表的恰恰就是这一部分人,五十岁左右的人员成为代表主体,这些人表达自己意愿和要求不是很强烈,思想上普遍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普遍性的问题不太关心,对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又极为关心。无法正确行使好代表的权利,履行代表的职责。 三、监督力度不大。人大对乡镇政府的监督主要在调研活动和站所评议中体现。开展的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基本上按照上级人大的活动安排进行,依葫芦画瓢的多,结合乡镇具体实际的较少。如果是对人大主席分管的工作进行调研和检查时,往往还省去了实地考察的过程,直接形成了汇报材料。而其他代表因不了解情况,无法对调研和检查的内容进行评判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再加上代表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认为领导说就行了,代表说了起不到什么作用,逐渐的从不想说、不愿说到不能说,说不了。乡镇人大评议站所,按照历年的做法涉及对象为七站八所,机构改革以后,站所合并机构新设,如规划建设环保站、农业推广中心等,人员增多,职能增强,职责加大。邮政代办所、电信所属于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联系不多,没有纳入到人大监督评议的范围。对参与评议的派出所、司法所、财政所等站所,乡镇人大往往只是通过上报给县直有关部门了事,也就不能对评议的站所形成相应的影响。加上乡镇对评议结果的公示仅局限于参会的人员,更不能表现评议的效果。 四、村级自治欠规范。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实际的草根民主政治制度,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参与的力度和深度还不够。有的村级在村民委员会班子选举时,出现选举不按程序或者程序不到位的情况;有的村级重大事务的表决用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会代替了村民代表大会。村级的大部分镇人大代表仅仅局限于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村级重大事务知之甚少,参与就更少了。 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原因是忽略了乡镇人大的“草根民主性”,不直接处理社会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事务,容易在工作中忽视,把这种基层民主传承和发展下去,就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树立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法律性、庄重性、严肃性。2015年,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湖南省出台了《湖南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鲜明的提出了新时期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总体要求、严格遵循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原则等九大内容,为强化基层人大,特别是乡镇人大工作做了详细、具体的指导。在这一指导原则下,乡镇人大工作应该要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精神,主动适应新常态展现新作为。 一、找准履职定位,发挥三个作用。人大工作是乡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权行使涵盖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只有找准定位,发挥好三个作用,才能使乡镇人大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一是发挥团队作用。充分发挥党员代表的作用,点燃代表的履职热情,积极为群众代言,提出群众关心的意见和建议;敢于直言,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改进的方案;积极为党委建言献策。充分发挥主席团成员的作用。主席团组成人员里要设有党委书记和党委成员,更要选用有影响力的农村支部书记、站所干部和当地有较强号召力的群众代表,组成强有力的工作团队。积极组织和召开乡镇人大会议,充分发挥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的作用。二是发挥平台作用。乡镇人大既是权力机关,也是代表机关,是乡镇政权组织建设的核心。乡镇人大既要继续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工作室”和“代表信访接待室”的作用,更要将平台作用用好、用活。建立专人值班和代表轮流值班相结合的制度,即符合工作实际又调动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三是发挥自身作用。乡镇人大主席是乡镇人大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践行者,从某种程度上讲,乡镇人大工作能否有所作为,关键在人大主席。对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即使自己对情况再熟悉,也不能越俎代庖,要组织本镇代表进行相关的调查,召开群众座谈会,增强代表对调研活动的参与意识,提升代表履职积极性。 二、突出工作重点,增强三种意识。乡镇人大工作应按照“重调研、重创新、重实效,有活动、有特色、有典型”的要求,以监督为重点、活动为抓手、代表为主体,在三个方面重点抓。一是重点抓党委中心工作的落实,增强使命意识。涉及本镇发展的重点项目、集镇规划、村居建设布局等,要求代表围绕中心议题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在促进集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环境中提升代表的使命意识。二是重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居住环境,增强责任意识。“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做好绿色文章,严格落实《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严禁乱砍乱伐,实施退耕还林和生态公益林项目,让代表在参加执法检查、实地调研活动中感受到代表的责任意识。三是重视群众民生改善,增强参与意识。民生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乡镇人大要把民生作为重点,对群众关心的低保户、贫困户的评选,要求代表要积极参与,并监督评选结果的公平、公开,减少社会矛盾,促进村居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代表不仅要积极参与农村道路、安全饮水、渠道整修和扫障、义务植树等公益性事业上来,更要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一面出钱出力带头参加基层基础建设美化乡村,一面义务出工监督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三、探索创新发展,服务选区选民。

创新是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动力和源泉,只有坚持创新,才能使人大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和人民群众新期待。一是创新代表活动走进农户。持续推进代表的“三个一”活动,即代表为选区群众办一件实事,为政府工作提一条建议,为乡镇经济发展献一策。深入开展代表服务进农户活动,结对帮扶贫困户。深入开展代表服务村居宣传政策活动,对人们关心的移民补贴、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农村安居工程等政策进行宣传,促进惠民政策的落实。二是创新评议内容,提高评议单位数量和质量。将和农村紧密相连的农村信用社、邮政代办所、电信所等单位纳入评议范围。加强对评议结果的公开与运用,除进行基本的情况通报外,还要充分发挥“村村响”广播的作用,树立服务典型,塑造优质形象,不断督促评议单位提升服务水平。三是创新建议办理,集中解决村级难点。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在人代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的,都要督促政府认真进行办理。对单靠一个村居无法解决的基础设施问题,要反复认真筛选,特别是对一些“断头路、断头渠”的问题要集中力量逐年进行解决。 四、发扬人民民主,支持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建设上的创举,它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我国基层民主制度,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群众充分享受民主,享有权利。一是要保障选举依法进行。程序到位,不能用村干部会代替选举委员会,更不能指定村民代表。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动作,不能拉夫凑数走过场。二是要保障村民委员会班子的依法成立。群众投票选出的村委会成员也许有党委会不满意的人,也确实工作能力不怎样,但是乡镇人大要依法支持他们的工作,尊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尊重全体村民的选择。三是要保障村民自主决策依法进行。各村党支部要经常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要求县镇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涉及农民利益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确保群众关心关注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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