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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

来源:常德津市人大 作者:张微 编辑:redcloud 2019-11-08 16: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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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规范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还值得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一、工作现状

  现结合笔者所在地工作实际,试分析当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状。

  (一)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

  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流程图,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受理登记台帐,增强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和要求,保障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制作了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的资料模板,提请主任会议明确了报备责任,按照备案要求及时向上一级人大报备了《关于全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二)主动意识进一步提升

  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均依程序进行了主动审查,对审查发现存在其他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联系,促成了有关问题的解决。如政府报备《关于开展砂石码头、堆场整治的通告》后,法制委及时分送城环工委、经与城环工委联合审查后,认为该文件存在其他不适当情形,立即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在听取有关情况说明后,提出了相关建议,得到了采纳。《关于非法取土的通告》经审查发现“取土需经审批”缺乏法律依据,经沟通后,发文单位补充提供了依据。

  (三)跟踪监督进一步落实

  注重加强被动审查结果的跟踪监督,以确保审查意见的落实。2017年有关部门提出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补充通知》的审查建议后,法制委转交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督促财政局进行了整改。2018年,法制委继续关注涉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发现财政局今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存在超越法定权限,增加单位义务的情形后,再次督促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政府法制办责令财政局对不适当的情形进行了自行纠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群众参与度不高

  近两年,就全国而言,公民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但就笔者工作实际来看,当地群众的参与热情不高,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较为薄弱,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期间,尚未收到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要求。

  (二)规范性有待提升

  由于发文单位对规范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不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情况仍然存在,报备资料不齐全、超期报备、不报备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有的起草说明过于简单,没有注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有的有征求意见情况,但没有对征求意见是否采纳进行说明。

  (三)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从目前的工作实践来看,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极少数规范性文件也还存在一些不适当的情形,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既没有向政府报备,也没有向人大常委会报备,形成了一定的监督真空地带。

  三、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

  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积极性。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对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使相关负责同志增强备案意识,了解备案要求,规范备案流程。

  (二)加强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充实备案审查力量,建立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要切实增强备案审查的责任感,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质量。

  (三)强化工作落实

  津市人民政府、各镇人大主席团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要求,及时报备、按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杜绝超期报备和久拖不备、规避备案情况的发生,对市人大常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要按时、按程序落实办理,杜绝“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纠而不改”的现象。

来源:常德津市人大

作者: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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