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这是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省级人大出台的首批有关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小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决议进行全面、深入解读。
凸显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该决议,是为了满足深化改革、现实工作和原有决议更新3个方面的需要。”李小平介绍。
深化改革的需要。2016年起,党中央拉开了国家监察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幕。随着监察法的出台,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的修订,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能调整到监察机关,只保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种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因此,随着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能和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新时代检察机关如何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工作,很有必要通过决议的形式来予以明确。
现实工作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等方面延伸,迫切期望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目前还存在机制不健全、基层基础薄弱、工作力度不够、保障措施不力等困难和问题,离人民群众期待还有较大差距,亟需改进和加强。
原有决议更新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1月作出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与当前检察机关工作职能和范围不相适应,与新时代对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作出新的决议来推进新时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
“四大检察”成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
宪法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一言以蔽之,为‘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李小平认为,决议对上述“四大检察”进行了规范,并且按照问题导向,指出了“四大检察”中有待加强的方面,为加强和改进“四大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
其中,刑事检察是要加大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监督,并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求着力防范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定罪量刑不当、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行为。
公益诉讼检察是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决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即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案件办理力度,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检察新领域新范围,逐步建立公益诉讼惩罚性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等。
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在实际工作中,被监督单位不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情况比较普遍。”李小平介绍,为解决这个突出问题,决议从4个方面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力。
明确调查核实权。决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可以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证据;如调查中发生妨碍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违法及涉嫌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强化法律监督行为的效力。决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等,被监督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法律监督文书,有关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等通报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要求加强队伍建设。有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湛的队伍,是检察机关能依法履职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决议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规定“人大一府一委一院”要依法支持配合。“众人拾柴火焰高”,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离不开外部的支持。因此,决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要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其中,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依法处理;司法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完善线索移送、案卷调阅等协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此,决议从多个方面强化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决议据此规定,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视察等方式,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打铁还需自身硬,检察机关要有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决心。决议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完善案件评查等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把内部监督落实落地。
此外,决议规定,检察机关要落实检察文书说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等制度,推进法律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李小平指出,决议出台既适应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也体现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终极目的是通过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陈奕樊 彭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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