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9月26日讯(记者 刘文韬 于振宇)针对当前较为突出的被监督单位不接受法律监督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拟作出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确保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该决议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小平介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主要是开展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被监督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但实践中,被监督单位不接受法律监督的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单位对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推诿、拖延甚至置之不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提高法律监督的刚性,决议草案对被监督单位接受监督问题进行了明确。
决议草案拟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可以依法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证据。公安机关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应当纠正。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等,被监督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法律监督文书,有关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等通报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决议草案同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其所属部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并完善线索移送、案卷调阅、案件协查、专项监督治理等协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小知识
人大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讨论并进行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决议的内容,多是关系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性、原则性的重要问题、重大事件或活动,具有宏观性和战略指导性,带有决策性质,并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一经公布,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于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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