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水平是凸显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镜子。开展创文工作以来,郴州市多部门联动以城市大提质为目标,多措并举、实抓实干,使城市环境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市民整体文明素质与过去相比已有了大幅提升。但在实际生活中,依然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行人随地吐痰、乱穿马路、闯红灯,非机动车乱穿行、逆向行驶,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遛狗不拴绳、随地便溺”等等不文明行为仍旧屡禁不止。
在郴州创文的路上,亟待通过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市民文明行为。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形势有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精神文明创建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对此有过精彩的论述:“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启动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旨在用法律的方式规范市民文明行为,发挥法治在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互作用、深度融合,加快郴州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进程。 (二)现实有借鉴。去年接连爆出的霸座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许多人心存疑问,乘坐高铁或火车强占他人座位,究竟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对此,去年底通过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给出了答案,其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广东将霸座行为定义为法律问题,可以给我们的启示是,许多不文明行为频频发生,恰恰是因为规则的力量不够清晰,不够有力。据了解,国内已有许多城市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立法约束。 二、不文明行为的主要表现及立法依据 1999年,郴州出台的《郴州市民文明公约》,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郴州提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2015年被列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自此郴州人紧紧围绕“为人而创、为城而创、为郴州发展而创”的创建理念,成功创建全国交通管理模范城市,通过创文,城市卫生环境焕然一新,城市品质明显提高,市民素质大幅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满意度达98%。“国检”排位连续两年位居全省第一、全国排位从第37名跃升至第13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从第75名跃升至第4名。
2017年9月,郴州因王仙岭景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挡在“全国文明城市”大门之外。“一票否决”的结果,让每一位郴州人无不感到遗憾。也让郴州人由衷的感到文明城市创建要更深入,要同时注重于城市颜值的改变和市民内在的修养。 不文明行为涉及市民生活以及文明创建的方方面面,主要有公共秩序方面(办事不自觉排队、买票插队等)、交通出行方面(闯红灯、逆向行驶、驾驶机动车不礼让在斑马线上通行的行人、酒后或疲劳驾车等)、旅游观光方面(随意攀爬、刻字留念,破坏景区草地、花木、宗教场所嬉戏、玩笑,随意拍照等)、娱乐休闲方面(宠物扰人或任由宠物随处大小便)、环境保护方面(在公共场所抽烟、露天燃烧秸秆、草皮、乱扔垃圾、乱扔烟头、随地吐痰等、制造噪音深夜扰民)、网络文明方面(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欺诈等。)、家庭文明方面(家庭暴力,婚外恋,讲脏话,不孝敬父母,不尊重他人的隐私等。)、经商文明方面(服务人员态度恶劣 ;侵占公共用地乱摆摊;卖东西以次充好或短斤缺两;出售过期产品等)、社区文明方面(高空掷物、随处晾晒衣物影响市容、堵塞走火通道或破坏消防设施)、其它不文明行为(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过度操持婚丧嫁娶;河道岸边堆放杂物;违反规定在河道养殖、捕捞、游泳、洗涤;烟花爆竹扰民等。)。 上述不文明行为立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 三、法律的基本构架建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 倡导与奖励 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来源: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
作者:张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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