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湖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已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湖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作如下决定:
一、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如下: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辖区四十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县三十元/平方米;其他市州市辖区三十五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三十元/平方米,县、自治县二十五元/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二十。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二十。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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