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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对策与思考

来源:汉寿县人大 作者:田明时 编辑:redcloud 2019-05-27 15: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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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于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秩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这为各级人大加强新时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大监督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2007年《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将已经形成普遍共识,具有广泛实践经验的监督原则和机制提升至国家法律和制度的高度,给以往略显平和的人大监督工作注入了强劲的制度推动力。12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监督工作日渐成熟,监督成效日益突显。但是,从县级人大行使各项职权的现状看,监督权的行使仍然是个薄弱环节。怎样让《监督法》在实践中得到更加有效的执行?人大监督实践怎样才能更好地呈现出制度设计的应有活力?本人作为一名老人大工作者,针对这些问题作了一些思考,得出了如下心得体会:

  一、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地方人大监督观念欠深

  一方面表现为当前部分人认为地方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缺乏重视,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敷衍对待。更有甚者认为人大监督是“挑刺”“找麻烦”,对意见和建议“姑且听之”而置之脑后。另一方面表现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部分干部年龄偏大,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工作欠热情,因此主动监督的意识也不够强,在具体实施监督时有时不想得罪人,使得人大监督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

  (二)地方人大监督能力欠强

  一方面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大监督任务越来越繁重,对象越来越复杂,而地方人大相对来说显得机构不够,尤其是“内行”的专业人员缺乏。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业务素质上也存在不适应人大监督工作需要的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有的领导工作方法简单,监督方式带有行政色彩;个别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欠高,参政议政能力欠强,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职权。

  (三)地方人大监督效果欠佳

  目前,人大监督基本上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与批准计划及预算等程序性的监督,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刚性监督不多。因此,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有“重形式,轻内容;重表面,轻实效”的积弊,监督工作效果欠佳,对监督的权威和地位反而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使得人大监督在一些人眼里成了只需摆摆样子的“法律程序”。

  二、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转变人大监督观念

  丰富宣传内容。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促使监督主客体双方都从思想观念上进行转变,从而端正态度,严肃认真对待人大监督。拓展宣传渠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人大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果,扩大人大监督工作影响面,提升监督震慑力。改进宣传方式。通过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人大监督工作信息,在潜移默化中使大家真正认识到人大监督工作的性质和作用。

  (二)把握主题重点,明确监督切入点

  合理选择监督主题,准确把握监督重点是人大搞好监督的工作基础。监督主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要关注民生冷暖,二要关注经济和社会发展,三要关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只有把握住“倾听民声、关注民生”的主题设计,才能显示出“监督为民”的立法本色。在关注民生方面,要把涉及百姓冷暖,关乎百姓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常委会的监督重点,无论是听取工作报告还是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对政府工作的监督都应集中在“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方面。关注经济和社会发展历来是人大常委会的常态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报告。在立足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上应重点体现在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监督,集中于执行难、告状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方面。

  (三)用好用实机制,提高监督执行力

  监督质量的好坏取决于监督机制的建立完善和用好用实程度。一是要建立健全审议意见交办机制。针对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多数人说”“个别人听”,以至于“听了就了”“议了就了”的状况,常委会应建立审议意见、交办意见反馈制度,做到“凡议必交”“议必有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或主任会报告整改或落实结果,以保证人大监督的有关事项及时通达有关部门单位,疏通“肠梗阻”。二是要整合监督资源机制。对多种监督形式进行有机整合和合理配置,变单一监督方法为多种监督形式配合,变程序性监督为实质内容的监督,变阶段性监督为全程监督,以提升监督层次和品味。三是要落实问责追究机制。从诸多实践看,人大监督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是对人的监督。所以,可以把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把对事的问责和对人的问责结合起来,即首先对监督的事项进行“票决”,其次进行“问责”。四是保障公众监督知情权。要采取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公报刊载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人大监督工作,实现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首先要健全人大代表知情权保障机制。要强化代表主动了解政情民情的意识,通过把好代表入口关、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建立竞争激励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等方式,强化其责任意识和角色观念。要加强代表服务工作,通过发送相关资料、召开基层代表座谈会、定期通报重要政务活动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等方式,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其次要努力推进监督事务公开。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计划,应预先向社会发出公告。有关专项报告和意见应全文刊发,对于热点议题、评议会议等重大监督活动可全程媒体播发,另外也可以采取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形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方式手段,确保刚性监督常态化

  《监督法》赋予了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刚性监督方式。在监督过程中,遇到针对性较强、矛盾尖锐,难以得到满意处理和答复的棘手问题,就可以启用这些监督手段,确保监督权有效行使,向刚性监督要权威。对刚性监督方式要敢于运用,更要善于运用。首先要抓准确。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以此为突破口,找出问题根源,作出严肃处理,特别是由常委会任命的严重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有实证的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可依法启动撤职程序。其次要抓坚持。监督工作不可浅尝辄止,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扭住不放,锲而不舍,必要时要对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询问和质询,形成监督气势和威力。再次要抓实效。要善于运用综合手段,特别是把监督权和决定权的行使结合起来,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通过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推动监督事项落到实处,并同时运用社会的、公开的、道义的舆论监督手段,公之于众,给当事人以强烈的舆论压力,达到监督目的,提高监督实效。

  (五)优化监督主体结构,提升监督履职能力

  人大监督职责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好坏和整体履职能力的强弱,对于正确和有效行使法定职权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加强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提高监督履职能力,重点是加强群体结构和组织体系的建设。在群体结构建设上,首先是要优化其政治素质。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法律政策水平。其次是要优化其知识结构。要配备精通政治、经济、法律、工业、农业、城建、教科文卫等方面知识的专门人才,同时要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和熟悉实际情况,具有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确保议事质量和力度,搞好履职能力保障。再次是要优化年龄结构。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应呈老、中、青相结合的梯形结构,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外,针对兼职委员呈现出的以本职工作为主,精力不够集中,对情况缺乏了解,且无监督考核约束机制的现状,应尽量减少兼职委员职数,而向以专职化为主的常委会方向发展。组织体系建设主要是要合理设置常委会办事机构。当前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存在有上下之间机构数量和名称不一致,办事机构所联系或对口的部门不一致,办事机构职能没有随政府某些部门职能发生转变而转变等问题,造成了工作上、认识上步调难于一致,协调出现难度,监督出现“空档”的现象。因此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适应形势的变化而进行变更和统一,同时其所担负的职能也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而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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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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