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发问:请问为什么要修订《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此次修订有什么重要意义?
省科技厅副厅长鲁先华答问: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7年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实施十一年来,对促进我省高新技术发展发挥了重要法制引领和保障作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2007年的9.3%提高到2017年的23.5%。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从2007年7家增加到目前的32家,实现了省级高新区在全省14个市州的全覆盖。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改革创新的重大政策。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省委十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及时修订相关法规。
2007年制定的《条例》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适应、不配套、不协调,有的条款甚至与现行上位法和国家新政策发生了冲突。由于时间关系,我这里只举两个例子。如:原《条例》第十一条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一年的规定,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不相符合;原《条例》第十二条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规定,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不相符合。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必要根据上位法作出修改。
修订后的新《条例》,既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更强调依靠市场机制;既注重发挥企业和园区的主体作用,更强调释放人才的创新能量。新《条例》的实施,必将有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对于建立创新型经济新体系,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创发展新优势,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黄飞飞 彭之舸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