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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8-09-30 22: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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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款规定。”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五日前由选举单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通过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天的,应当经所在代表团团长批准。”

  五、将第十二条中的“采用举手方式”修改为“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六、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

  七、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在推选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出缺时,由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将第一款中的“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作为第二款。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在“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和”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

  八、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修改为“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五日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通过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删除第二款。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或者修正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或者修正案。”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除第一款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将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修改为“并于当年九月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和表决,按照《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在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

  十五、将第五章标题“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修改为“审查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

  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其中的“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修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交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向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总预算草案。”

  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代表团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计划草案、省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在《湖南日报》、湖南人大网等本省主要媒体上公布。”

  十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在“副省长”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在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省长”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将第二款中的两处“进行选举”修改为“进行投票选举”。

  二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将其中的“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二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项选举的当选人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公告。由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大会选举产生、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进行宪法宣誓。”

  二十三、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在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二十四、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除第一款中“的职务”。

  二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在第一款“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

  二十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半数以上”修改为“过半数”。

  二十七、将第八章标题“调查委员会”修改为“特定问题调查”。

  二十八、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删除第二款中的“一人”;第三款修改为:“调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编辑简报,印发会议。”

  三十、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不超过十分钟,对同一议题再次发言的,不超过五分钟。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议题再次发言的,不超过十分钟。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未发言或者有补充意见的,可以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三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其中的“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修改为“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三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其中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修改为“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

  三十三、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的“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湖南政报》和《湖南日报》公布”修改为“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湖南日报》、湖南人大网等本省主要媒体上公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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