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和其他有关法律”修改为“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其中的“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修改为“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调整预算”修改为“预算调整方案”;在“询问和质询”后增加“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四、删除第四条。
五、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六、在第七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修改为“主任会议”。
七、将第八条中的“十日”修改为 “七日”。
八、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视察、调研形成的报告可以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修改为“视察、调研形成的报告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参阅材料”;第三款修改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等会议材料,应当符合会议文件规范要求。”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在第二款 “全体会议听取”后增加“和审议”。
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在第一款第一项 “省人民政府”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在第一款第二项“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后增加“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
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
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缺席情况”后增加“在当次会议上通报,并”。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二款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案。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十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在第一款“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后增加“逾期未报的,不列入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十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删除“和相关处室人员”。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在第一款“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审议的议题对省人民政府”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在第三款“省人民政府”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
十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各项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专题询问的发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于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整理并形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十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在“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后增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
十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的发言应当紧扣审议的议题,力求简明扼要。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再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未发言或者有补充意见的,可以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进行宪法宣誓。”
二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编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自通过之日起七日内在《湖南日报》、湖南人大网等本省主要媒体上公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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