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二、删除第十七条。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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