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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依据宪法法律履行职责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梁鹰 编辑:redcloud 2018-05-11 15: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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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重要论述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支撑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政治力量的源泉。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授予的。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各种国家制度的源泉。婚姻家庭制度、民事商事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等,都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创制出来,并保证和监督这些制度的正常运行。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

  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二)坚定制度、道路、理论、文化自信

  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来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人认为我们的宪法不如外国宪法,甚至经常拿外国宪政模式来套我们自己的制度。这不符合我国历史和实际,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都没有意义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邓小平同志指出,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当然,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没有用。

  (三)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新的奋斗征程上,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紧紧抓住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新形势下,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要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们必须坚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

  (四)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体现在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把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的职责作为人大的使命担当;把抓好自身建设作为新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

  二、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和宪法修改的重要论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我们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

  (一)关于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改革开放40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国家、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我们党领导宪法建设的实践经验表明,宪法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二)关于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更加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宪法发展历程说明,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要以这次修改宪法为契机,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必须维护我国宪法尊严和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在立法中严格落实“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确保宪法解释准确、可靠。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将1 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建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015年8月,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发布特赦令,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等4类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共特赦4类服刑罪犯共31527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八次、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

  2015年1 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为推动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夯实了法律基础。

  2016年10月1 2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新一届议员宣誓入职仪式上,极个别“港独”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公然作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向党中央建议并根据中央决策,依法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该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随后,香港法院根据这一释法决定,裁定两名候任特区立法会议员丧失议员资格,四名议员的宣誓没有法律效力,议员资格被取消。

  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建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三、深刻把握这次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紧密结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解读好宪法的精神、原则、要义,解读好这次修改宪法的总体要求和原则、重点内容、主要考虑,解读好宪法所规定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这次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适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

  (一)关于宪法修改的基本考虑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第二,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第三,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关于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宪法第六十四条对宪法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修宪工作程序和机制。先形成《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再依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既要适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做好宪法修改工作,必须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

  四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者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作修改,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三)关于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要义

  一是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二是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是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是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五是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六是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的各项规定。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还作了其他一些修改。

  七是增加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律,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八是将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与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在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四、认真依据宪法法律履行职责

  (一)坚持四个不动摇

  一是坚持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不动摇。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统揽人大各项工作的总纲。二是坚持宪法确认的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是坚持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不动摇。围绕宪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发展道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动法律体系发展完善。四是坚持宪法确立的国体和政体不动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着力发挥人大制度的自身优越性。

  (二)全面加强立法工作

  小智治事,中治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这次全会提出的许多改革举措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2014年2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习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2014年9月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正和废止。”结合落实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改革任务,深入贯彻宪法修改精神,抓紧开展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贯彻落实。区分轻重缓急,及时调整确定立法规划计划,体现宪法精神和要求的立法项目要尽快确定和落实。结合监察法颁布实施,修改完善相关法律;配合国家机构体制改革,做好相关法律梳理和修改工作;聚焦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奋斗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等制度。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三)全面加强监督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四)着力抓好人大自身建设

  加强常委会党组建设,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人大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健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机制,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完善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议事程序。

(主讲人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梁鹰)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梁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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