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下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族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部门意见座谈会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龙力,副主任石逢英,副县级干部文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明敬群出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办成员、县发改、国土、住建、民宗文体、林业、交通、水利、环保、法制办、消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径霞主持。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族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是靖州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2017年以来,靖州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办在广泛开展县内外立法调研、深入乡村走访各届人士、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座谈会、赴周边少数民族自治县进行考察学习、请法律专业人士指导等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按程序起草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族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在不断修改完善《条例》的过程中,立法办与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反复磋商,多方收集意见和建议,并数易其稿,此次座谈会讨论的是《条例》草案第四稿。根据本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条例》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提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座谈会上,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办负责人介绍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族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的制定背景、目的、经过和依据、体例等有关情况。参会的县直部门负责人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条例》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既立足于国家宏观政策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又紧扣《条例》中词句表述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等细节。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龙力认真听取和记录了大家的发言,并指出: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进一步认识到《条例》的制定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的需要,是落实县委“旅游活县”战略和县委常委会议决定的需要,是落实“紧贴民心”人大工作理念的需要;二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三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处理好“保护与发展、重点与一般、责任与职权”三个关系,使《条例》更趋完善,更符合县情实际。
来源:靖州县人大
作者:王泽海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