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郴州市各县市区先后召开会议,就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登记遗留问题的处理进行安排部署,单位范围包括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考虑到此事敏感度高、影响面广,涉及公务员管理制度层面的重大问题,通过走访郴州市、县有关领导和部分熟悉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同志,建议我省在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管理的顶层设计:
一是要结合实际尽快明确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以来,我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于2008年、2011年集中审批了各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此后,作为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的省人社厅没有组织开展这项申报审批工作。而2011年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不断深化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机构整合、名称变更、新设置机构等事项积累已经较多,仅凭个别部门、个别人口头进行政策解释说明自然于法于理无据、难以让人口服心服。建议省人社厅针对近年来各级机构改革的实际,对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进行重新集中申报认定审批,其中县级广播电视台完全可以参照党校姓党的模式继续审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二是要畅通公务员进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渠道。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办法、规定、细则,为切实规范全省公务员管理、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湖南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的实施,不但从严防范“考不起调进来”的不正之风,同时无情地导致了基层公务员谈“事”色变的局面。根据该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调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须在调任工作实施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公务员调出机关,从调出之日起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县委管理担任科级职务的公务员如果交流到事业单位任职,那么就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这样的干部想要交流回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任职,那么必须按照此《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务员调任,那么对于那些之前服从组织安排、从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交流到事业单位任职、年龄又超过40周岁的干部又还能不能作为特殊情况调任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任职呢?这个问题,尽管从中组部的《公务员调任规定》到我省的《湖南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没有任何字眼予以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原则上不考虑公务员调任、很少审批公务员调任则是客观存在的,这就导致基层公务员怕到事业单位、不愿意到事业单位任职的现象非常普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影响大局稳定和事业发展。因此,建议修改《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公务员调出机关,从调出之日起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不需办理公务员调任手续,只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作者:王林梦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