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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建设发展的建议

来源: 作者:余雄 编辑:redcloud 2018-01-27 11: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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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把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村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积极引导、大力推进。特别是湖南省实施办法颁布8年多来,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指导服务,农民合作社呈现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服务领域明显拓宽、创办主体明显增多、带动能力明显增强的良好态势。据统计,目前全省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7.3万家,成员334.2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4.1%,带动农户349.5万户。农民合作社为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注入了新的活力,取得了非常显著成效。但是,当前我省农民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与发达省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是覆盖面不广。尽管是总体数量不少,但普遍规模小,覆盖面不广,带动农户能力不强,与农业大省的地位不相称,全省入社农户占全省农户数的比例不到25%,部分地方入社农户数还不足10%。二是运行不规范。不少合作社内部章程不健全,管理不够民主,难以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甚至有些地方还有不少的“空壳”合作社,徒有其名,处于自生自灭状态。三是竞争力不强。农民合作社有规模的不多,有的缺乏人才,有的缺乏技术支撑。大部分农民合作社从事的是种植和养殖产业,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比重偏少,大多处于产业链最低端。四是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突出。首先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引导资金偏少,从全国情况看,其他兄弟省市逐年逐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如江苏省近三年每年扶持资金保持2.2亿元,累计达13.25亿元,安徽省、陕西省专项资金均为1.2亿元,中南其他省份都在3000万元以上。我省省级专项资金仅有1000多万元,与我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要求极不相适应。其次是除省农村信用联社外,各商业银行还没有制定相应信贷扶持政策,对合作社的贷款仍沿用抵押贷款的办法,而合作社大都刚起步,没有多少财产可抵押,合作社所需资金主要靠成员出资和民间借贷,资金瓶颈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五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农业农村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湖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某些方面难以适应当前农民联合与合作的需求,尽快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二、重大意义

  一是为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的促进农村产业兴旺搭建了良好的平台。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目标。产业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也是逐步实现农民就地城镇化、就近就业化的核心因素,农民合作社已成为发展产业的重要组织载体。

  二是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搭建了平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和产品联合等形式,采用领办、入股、出租等方式,成立农民合作社、加入农民合作社、向农民合作社出租土地等措施,把集体经济与个体、私营经济的各自优势融为一体,逐步探索新路子,在引导农民致富的同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三是让普通农户纳入现代化经济建设的组织体系,解决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的路径问题。农民合作社组织带领农民“抱团”参与市场竞争,有效缓解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提高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农户通过土地与生产要素入股,资源变资本,资本变股本,带动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四是让农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现共享,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将整合农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农民股份合作社,形成一定规模,依托本地优势或主导产业发展经济,进一步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带领群众共同走向小康。

  三、建议与对策

  1、修订《湖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或制定湖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条例。在保持现行法律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稳定的前提下,应当重点修改不符合当前合作社发展实际的有关条款,适当调整完善专业合作以外的合作内容。或者重新制定湖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条例。

  2、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引导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农民股份合作社,实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与服务农民有机结合,积极引导产业发展资金投向农民股份合作社,促进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和贫困农民稳定增收。

  3、强化指导与监管。建议按照中央有关加强农经机构队伍建设的要求,加强县市区农经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农村改革等重大任务顺利推进。一是在县级农委(或农业局)设行政副科级农村经营管理局,其职能回归局,局长由农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任。在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的地方,保持现有正科级独立参公事业单位,名称恢复为农村经营管理局。二是稳定和完善乡镇农村经管机构,合理核定机构编制,稳定和充实机构人员,确保正常工作需要。同时,各级农业(经管)部门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工作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抓规范,指导全省农民合作社完善章程、财务、内部监督、盈余分配等制度,确保规范化运作。抓提质,引导全省农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打造品牌,实现品牌化经营。抓示范带动,重点培育省市县各级示范社,引导各级示范社依托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做强做大,增强带动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4、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议按湖南省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要求,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随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议2018年省级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专项增加到6000万元,重点支持省级示范社建设、农社对接、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信贷担保和保险补贴。资金安排向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适当倾斜。

  5、创新金融和农业保险政策。按照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文件精神,金融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一是建立评级授信体系。建议按银监发[2009]13号文件要求,由省金融部门牵头,会同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开展评级授信工作,建立符合农民合作社特点的评级授信体系,破解农民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在评级授信中对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给予适当政策优惠。二是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抵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社信用担保方式,针对农民合作社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适当提高抵押率。鼓励农业企业为订单农户生产性贷款提供担保,或由企业承担、农户使用。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三是理顺农业保险发展体制机制。实行差异化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把规模化设施农业以及大型农机具等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并加大补贴力度。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作者:余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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