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南毒情形势日趋严峻,全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到35万,按照世界通行的显隐比例,全省实际吸毒人员估计近两百万人。由于当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制机制不完善,大量的吸毒人员流散在社会面,特别是被责令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基本处于漏管脱管的状态,引发大量的违法犯罪和公共卫生问题,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极大压力,严重影响了湖南社会经济建设。这一严峻的禁毒形势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我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执行主体,但是,由于受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政策制约,目前全省95%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仍然处于无专门人员、无专项经费状态,导致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不足、人员不够、管控不力,社区戒毒(康复)措施有名无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始终未能有效推进。
针对当前我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制机制不完善、戒治业务不熟、经费保障不足、漏管脱管现象严重的现状,近年来,湖南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积极履行《禁毒法》赋予的戒毒工作职能,主动“揽政”,在做大做强主业的同时,积极指导和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从人员、经费、技术上予以支持,有效地破解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面临的发展瓶颈,为湖南乃至全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了典型样本。
二、构建地方主导司法助力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的建议
社区戒毒(康复)是《禁毒法》规定的一项戒毒措施,要明确戒毒工作统筹管理的主导部门、解决戒毒措施相互衔接、戒毒资源优化组合、戒毒站点科学布局等突出问题。
1、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地方主导、司法助力的工作机制
建议:各级禁毒办实体化,统一划归同级政府办,以此强化县、区政府主导作用,明确由司法戒毒系统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构建当地党委政府主导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使政府真正成为社区戒毒(康复)的事权主体,进一步完善地方主导、司法助力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制。
2、协调推动,明确指导支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能
建议:进一步细化《禁毒法》赋予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履行指导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能,明确推动地方政府回归事权主体,协助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权、利,全面推进“两站并建(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一体运行、所地联动、帮控结合”的运行模式,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在方法技术、运行模式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政策、专业方面的指导支持。
3、实体建站,强化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体责任
建议:按照登记在册吸毒人员30∶1的比例全面落实街道、乡镇(兼)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编制,完善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实体要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与此同时,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并指派戒毒民警驻站工作,引入利用戒毒场所的教师、心理咨询师、医师等戒毒专业资源,组建指导支持社区戒毒(康复)专业团队,帮助乡镇街道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作为社区戒毒(康复)的实体机构。
4、帮控结合,建立以基层司法所为主的执行机构
建议:赋予乡镇、街道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戒毒(康复)具体执行工作的职能,借鉴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站长由当地司法所长兼任,并按照每管控一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给予1500元工作经费,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无执行机构、无执行主体、无执行经费的问题。
作者:胡小明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