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药品生产制造企业在进行药品招投标时,需提供省市级药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但是目前无法提供,原因为:因国家发改委规定相关事业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服务费用,药品检验机构除计划检验任务外,无经费来源,且各个企业检验需求量大,药品检验机构无力承担额外的检验任务,由此检验机关不对外接收委托检验。
建议一:药检机构对外开放委托检验,提供药企招标所需的检验报告。
建议二: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取消要求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省级或地市级药检报告的条款,只需提供企业的厂检报告。
作者:吴飞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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