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花垣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花垣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明确了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程序和宪法宣誓程序。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完成产生监察委员会的历史使命,花垣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参照《花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州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意见,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相关决定,明确了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具体如下:
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由监察委员会主任作拟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拟任命人选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任前发言;常委会采取电子表决的方式表决人事任免议案,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当场颁发任命书,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花垣县人大办
作者:吴建斌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