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进行宪法宣誓仪式。请全体起立,奏唱国歌。”雄壮的国歌奏唱完毕,新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7名同志,在全体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见证和监誓下,在宣誓区向宪法庄严宣誓。这是2018年1月1日下午在花垣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的一个庄重场景。
两年来,新任命人员现场向宪法宣誓就已经是花垣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一个规定性程序。但这次宪法宣誓仪式有一个细节值得一提,那就是在宣誓前“全体起立,奏唱国歌”。这是新增加的一个标志性程序。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宪法宣誓仪式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这次花垣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首先通过了《关于花垣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规定在宪法宣誓前奏唱国歌,进一步给宪法宣誓立规。这次宪法宣誓仪式,正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生动体现。
“行礼如仪”。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麻宜志说,宪法宣誓、奏唱国歌,不仅仅是一种仪式,其更重要的本质意义在于,通过仪式化的程序,强化宪法的权威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并将之内化为对宣誓人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
来源:花垣县人大办
作者:吴建斌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