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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立法行为 确保立法质量

来源:湘潭人大 作者:曾晓蓉 编辑:redcloud 2018-01-05 17: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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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对《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这是湘潭市首次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议。在1月4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就《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该《条例(草案)》是湘潭市即将制定出台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与此前不同的是,该《条例(草案)》的立法规范对象不是具体的事项,而是把焦点对准了拥有立法权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为何要制定这样一部法规,它有哪些特点?带着这些疑问,我们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

  为更好行使地方立法权护航

  “制定这部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给我们的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一个基本准则,也就是说尽管湘潭拥有了地方立法权,但也不能‘任性’立法。”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5年底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湘潭市目前已制定出台《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在地方立法工作方面进行了一定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经验。这次提交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是为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制定出台的一部地方立法条例,将对湘潭市下一步开展立法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更好地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目标。

  内容既接“天线”,又接“地气”

  “制定过程中,注重参考了上位法,同时也紧密结合了湘潭市实际。”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草案)》的制定,严格遵照了《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的相关规定,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进行。

  《条例(草案)》分为六章,共五十一条,对湘潭市地方立法活动的主体、适用范围、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其中,《条例(草案)》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湘潭市的立法权限,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且就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进行了界定。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特别是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为此,《条例(草案)》还把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进了条款中,并明确要求要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人民意志,突出地方特色,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近两年的实践发现,在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可能会对部分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基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期相对固定,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意见修改的程序较多、时间较紧,为此,《条例(草案)》还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可以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改的权限,以便于报送审批过程中与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对接。

  起草过程严谨

  立法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谨的工作,特别是作为地方立法法规,本身还将承担起为其他立法工作提供“规矩”的重任,更是容不得丝毫懈怠和马虎。为确保《条例(草案)》质量,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曾多次征求市人大代表、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各方意见,并多次邀请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及律师参加座谈,听取意见建议。期间,还与长沙、常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探讨交流等。在反复修改、充分沟通及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条例(草案)》。

  此前,《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第二十七次会议二次审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三次审议。三次审议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求了意见。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经这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条例(草案)》将由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通过后开始实施。

来源:湘潭人大

作者:曾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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