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新化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监督暂行办法》。该办法共15条,从监督的原则依据、范围内容、程序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就审计查出突出的整改监督进行了规范。
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听取政府关于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发现问题充分但整改不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问题年年审计年年有,审计成果运用始终停留在口头上。为改变这一状况,新化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根据上级要求,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监督制度建设列入年度工作重点,从新化工作实际出发,学习先进地区成功经验,从今年2月开展着手组织班子起草监督办法草案。常委会主任会议两次讨论该草案,并多次征求纪检监察、政府及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该暂行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整改不力且不满意率超过30%的部门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对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和整改落实严重不到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进一步开展询问、质询进行监督。
来源:新化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作者:李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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