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由于部分人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态下权力归属和配置关系的认识偏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前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虚化现象。笔者认为,要改变这一现象,必须要立足于人大权力机关的本位,遵循三大原则,科学、合理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一是充分行权不越权。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应该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自觉坚持贯彻党的领导,依程序依规定充分行使决定权。人大是权力机关,这是针对其他国家机关而言的,从根本上讲,人大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而对于应该由政府决定的事项,人大也绝不越俎代庖,严格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权力行使原则。同时,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严格遵守“人大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原则,坚持权力机关集体行权模式不动摇。
二是把握重大不揽权。要正确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的含义,所谓“重大”,一定是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战略决策,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围绕重要法律实施过程中需明确的问题。因而,“重大事项”一定是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大事、要事,同时还要具备可行性、实质性,能够“一事一议”、“一事一决”。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是要在重大事项上做文章,而属“一府两院”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不应事事过问、事事决定。
三是深入监督出实效。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中,重大事项决定权是独立于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权力(县级人大无立法权),是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的前提和基础,为监督权的权力内涵确定了具体的事项和明确的权限。监督权是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手段,为重大事项决定权产生法律上的实效提供了制度保障。把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监督权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监督的效力,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是一项很严肃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但这只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一个环节。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如何是行使好决定权的关键所在,这不仅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际效果,也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
来源:湘潭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代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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