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委员指出,缺少法律责任专章,是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的缺陷。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促进性法律,其内容多为鼓励性与促进性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没有设置具体的法律责任,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中小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从而影响本法有关规定的落实。
“中小企业的标准是修订草案要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如果不能对此作出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将不利于实现该法的完整性与权威性,也不利于该法的贯彻实施。”
6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当前,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急需改善,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解决融资难、“政出多门”管理乱象等问题。
一些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指出,针对现实中常见的乱罚款、乱收费、拖欠工程款等情形,要采取更坚决的处罚措施,明确责任,让法律“长出牙齿”。
明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明确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被视为草案的首要“任务”。
韩晓武委员指出,中小企业的标准确定,事关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适用范围,需要在法律中对中小企业的标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在一些委员看来,这一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
“中小企业的标准是修订草案要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如果不能对此作出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将不利于实现该法的完整性与权威性,也不利于该法的贯彻实施。”韩晓武说。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李礼辉认为,在中小微企业的划分上,国务院几个部门都有各自的标准。因此,建议在法律中明确统一标准。
姚胜委员指出,标准的划分十分必要,不同的企业可能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时期也可能有不同的标准,建议删去“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只需明确由有关部门制定即可。否则,规定得太具体可能不利于标准制定工作的开展。
“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标准定得太高,98%以上的企业都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内,但真正困难的是小微企业,应该把有关政策聚焦到小微企业上。”吴晓灵委员建议。
彭森委员指出,尽管修订草案名称是中小企业促进法,但实际工作还是面向小微企业。然而,根据现在工信部、发改委的最新标准,中型企业是300人至1000人的企业,营业额是2000万元至4亿元,这样的企业和人们概念中的中小企业不同。因此,修订草案必须明确“主要是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指导思想。
改变“政出多门”管理乱象
与此同时,职责任务分工同样需要解决“政出多门”的问题。
车光铁委员注意到,修订草案第五条主要对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职责任务分工作出明确规定。
车光铁指出,从目前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和服务工作整体情况看,由于涵盖领域较宽,涉及部门也比较多,各类政策间协调和衔接难度确实很大,虽然此次法律修改注重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明确了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部门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职能,但就目前各地实际情况来看,架构设置还不够明确统一,各地情况也存在明显差异,条块限制、“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现象短时间内仍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对此,建议从强化基层综合施策、统筹服务、强化指导、突出地位的角度出发,自上而下进一步整合部门行政资源,明确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和发展主导机构,全面推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车光铁说。
赵白鸽委员认为,由于中小企业的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如果不能有非常好的主体界定,就容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现象,不利于法律实施。因此,必须在法律中确定责任主体,主管部门一定要明确、具体、专职专责。
“从国外经验来看,一些国家是独立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如果不能够专门成立独立机构的话,至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设在综合管理部门,体制上应该有保证。”吕薇委员建议,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有所升格。
细化规定解决融资难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营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对此,韩晓武建议进一步增强这部法律有关中小企业融资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韩晓武指出,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靠银行贷款,这种单一的间接融资方式很难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能否获取充分的资金方面的保障,已成为中小企业能否生存发展的核心问题。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目前最重要的不是如何增加市场上的资金融通总量,而是要改变中小企业过分偏向间接金融的现状,使其融资手段多样化,逐步克服资金融通市场上的重大缺陷,逐步使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重。要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力争金融资源配置协调,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宽松的环境。”韩晓武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对融资作出具体规定,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王明雯委员指出,修订草案原则性太强而实际操作性较差,在中小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方面被指有些形式主义,“修订草案里涉及到中小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税收优惠标准、融资扶持标准等内容都需要进一步细化,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企业应该更多地从金融领域获得资金资源。但是恰恰在这方面,中小企业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融资难、融资贵。”李路委员指出。
李路认为,银行基本是按照商业规律运作的,中小企业的信货风险大于大企业,致使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青睐。在这样的金融服务体系下,财税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加大财税支持,特别是设立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基金,这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应以专章明确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第八章以专章的形式,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张鸣起委员指出,滥收费、滥罚款、滥摊派现象在现实中比较严重,企业反映也很强烈,这方面的规定必不可少。
但张鸣起同时认为,修订草案中将罚款与收费并列不太恰当,建议分开进行表述:首先写“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然后写“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接着再写“不得摊派”。
张鸣起认为,这样并列3个“不得”的表述,增加了该规定的操作性,能够有效遏制随意对中小企业滥收费、滥罚款等行为,从而更有效地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符跃兰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可操作的罚则,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王其江委员指出,缺少法律责任专章,是修订草案的缺陷。
“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促进性法律,其内容多为鼓励性与促进性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没有设置具体的法律责任,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中小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从而影响本法有关规定的落实。”王其江建议,以专章或者专门条款明确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明确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增加法律责任专章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事后救济,但与之相比,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显得更加重要。
“我国绝大部分企业都是中小企业,但这些企业的法律风险现状却令人堪忧。相比大企业,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问题更多、更普遍、管理更落后、隐患更大,加之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财力、防范风险能力等方面更加混乱、更脆弱,一旦从隐患发展成为现实损害,将严重损害企业竞争力,危及企业生存与发展,危及交易链条与信用环境。”严以新委员指出。
严以新建议,增加一章专门规定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如规定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加强法律培训等。
韩晓武建议,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后,与此相应的,还要积极制定修改配套的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改变中小企业的法律保障机制。政府要转变职能,从立法上为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经营管理等宏观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指导、服务等工作,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形成有利于各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韩晓武说。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蒲晓磊
编辑:redcloud